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22〕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健全我县城镇住房制度,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及受益面,支持职工解决和改善住房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1〕2号)精神,扎实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试点,实现县域辖区内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建尽建、应缴尽缴,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二、缴存范围
重点推进下列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
(二)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职职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三、缴存规定
(一)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本人当月的工资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高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三)缴存金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缴存方式。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五)资金列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缴存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住房公积金可由单位按统一缴存比例办理缴存手续,也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按公司缴存比例办理缴存手续。单位及非在编人员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
(二)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职职工。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5%到12%之间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及职工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新开办企业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巫山县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确有困难的,可按相关规定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无单位统一缴纳社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以及餐饮业服务人员、快递外卖人员、家政服务人员、网约车驾驶员、建筑装修人员、律师、网络主播、零工劳动者等非全日制、新业态从业人员,均可自愿申请以自有资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重庆公积金”或支付宝小程序“重庆公积金”直接办理,也可临柜申请办理缴存使用业务。
五、贷款及提取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在中心城区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其在中心城区以外的住房不纳入住房套数核查范围,只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纳入核查范围。职工家庭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新购住房的,认定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套数。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时,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购买第二套住房时,最低首付比例为30%,多子女家庭最低首付比例为25%。住房公积金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参贷后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多子女家庭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参贷后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购房,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六、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归集扩面工作的重要意义。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是依法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支持职工解决和改善住房问题,推进新型城镇化,落实城市更新行动,构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构建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现实需求,对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多主题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动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强执法,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
(二)扎实落实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归集扩面工作的各项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营造用人单位自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良好社会环境;要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治意识。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全面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引导单位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并将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纳入职工劳动和经济权益保障的工作范围;要积极引导辖区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有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引导,逐步实现全员覆盖。
(三)切实加强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归集扩面工作的监管和执法。各有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联合引导单位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督促企业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作为企业厂务公开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重要内容,对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察和监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推进辖区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内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账户设立和足额缴存义务,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和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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