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巫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拟定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意见征求期限
2022年7月14日—2022年7月20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304636746@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意见建议。
(二)信函方式:来信邮寄至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361号,邮编404700,收件人:刘敏,联系电话:023-57659017。(来信请注明:《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意见建议)。
附件: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1日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县域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坚决打赢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新增范围:龙门街道聚鹤社区、龙江社区、龙水社区。
新增面积:共计9.3平方公里。
原有5.9平方公里禁燃区(高唐街道:宁江社区、净坛社区、登龙社区、圣泉社区、上升社区、朝云社区、神女社区、松峦社区、集仙社区、翠屏社区、飞凤社区、起云社区、秀峰社区)保持不变。
二、高污染燃料的定义
本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规定的燃料组合III类(严格),包括以下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五、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于本通告施行之日起30日内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重庆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高唐街道和龙门街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管理,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发布的《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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