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目的
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解决城市环境空气污染问题的重要举措。2019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为高唐街道13个社区,共计5.9平方公里。自禁燃区划定以来,通过部门、街道联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禁燃区的管控取得了良好成效,我县优良天数持续改善。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渣油、石油焦、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淘汰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能等清洁能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及2022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白头文件〔2022〕11048号)要求,2022年我县新增2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新增龙门街道聚鹤社区、龙江社区、龙水社区三个社区(面积9.3平方公里)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本次划定后,巫山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覆盖高唐街道的13个社区、龙门街道3个社区,共计15.2平方公里。
二是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要求。在此区域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限于通告印发之日起30日内淘汰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是职责保障。主要对禁燃区的执行落实和管理进行保障,通过与各部门对接,明确了部门责任。
四是明确了通告施行的时间,自《通告》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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