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第二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
应急预案(第二版)
目 录
1 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适用范围………………………………………………7
1.4 预案衔接………………………………………………8
1.5 工作原则………………………………………………8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9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9
2.2 现场指挥部……………………………………………15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16
3 应急响应…………………………………………………19
3.1 信息收集与研判………………………………………20
3.2 预警……………………………………………………21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24
3.4 事态跟踪研判…………………………………………26
3.5 应急监测………………………………………………26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31
3.7 应急处置………………………………………………33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36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37
3.10 响应终止………………………………………………37
4 后期工作…………………………………………………38
4.1 后期防控………………………………………………38
4.2 事件调查………………………………………………38
4.3 损害评估………………………………………………38
4.4 善后处置………………………………………………39
5 应急保障…………………………………………………39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39
5.2 应急队伍保障…………………………………………40
5.3 应急资源保障…………………………………………40
5.4 经费保障………………………………………………41
5.5 处置技术保障…………………………………………41
5.6 应急处置纪律保障……………………………………42
6 附则………………………………………………………42
6.1 名词术语………………………………………………42
6.2 预案解释权属…………………………………………43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43
6.4 预案实施日期…………………………………………44
7 附件………………………………………………………44
附件:1.应急组织机构名单及工作职责…………………45
2.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51
3.县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工作通讯录……………52
4.县生态环境局应急值班通讯录…………………54
5.巫山县应急管理专家组名单……………………55
6.县生态环境局应急物资清单……………………57
7.巫山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及联系方式…59
8.巫山县饮用水水源地分布情况…………………65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保护全县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处置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开展,特修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8)《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9号);
(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37号);
(10)《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9月28日第三次修正);
(11)《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7月30日通过);
(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1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1.2.2 标准、技术规范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
(6)《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
(7)《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8)《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1〕93号);
(9)《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2〕50号);
(1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的通知》(环办应急〔2018〕9号);
(11)《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1号)。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1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3〕40号);
(2)《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6〕19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8〕7号);
(4)《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24〕14号);
(5)《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巫山县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新编版)等预案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23〕24号)。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巫山县内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在巫山县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巫山县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安全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当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则启动本预案;若本预案适用范围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首先启动《重庆市巫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本预案适用的范围内,影响到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时,则启动本预案。当发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上升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则由巫山县人民政府上报重庆市人民政府,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应适时启动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联动完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供水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启动《供水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涉事单位应启动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对全县饮用水源的污染和危害,减少对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1.5.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全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展全县水环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5.2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
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全县水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的领导,统一指挥,健全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协调有关部门,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1.5.3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巫山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巫山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包括总指挥(指挥长为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为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委、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县消防救援局、水源地隶属乡镇(街道)、水源地管理及供水单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县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设置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物资保障组、舆论引导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应急专家组。
表2.1-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图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②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③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示;
④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⑤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⑥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副总指挥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①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②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③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④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⑤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⑥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⑦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由巫山县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②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③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④向市、县政府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完成市、县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委、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县消防救援局、水源地隶属乡镇(街道)、水源地管理及供水单位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对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的建议,并对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清除、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调拨救灾物资。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因洪涝灾害、水利工程调度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提供事发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负责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和调度;提供应急保障供水工程技术支持,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配合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参与预测污染扩散,负责流域流量控制和监测。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开展末梢水、临时供水水质监测;组织医疗救护,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舆情监控应对工作;负责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及责任认定,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县民政局:根据水环境污染的程度,组织救灾物资,协助有关部门、乡镇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善后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提供预警和处置建议。
县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县运管所、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单位开展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水路、公路运输事故、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事故、船舶海损事故及船舶污染物排放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以及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处置期间交通管制和救援物资设备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疏散或隔离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有关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面源、渔业养殖造成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对农作物、水产养殖、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生态功能受损情况及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协助做好农村地区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县财政局:制定经费保障的相关政策及方案;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应急装备配备、应急技术研究、应急预案演练等费用纳入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预算。
县委宣传部:牵头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牵头做好新闻通稿起草工作,视情向媒体发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县消防救援局:在参与处置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件现场抢险时,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准备。
水源地隶属乡镇(街道):协助、配合各应急救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负责所辖区域事故发生地群众的稳定、疏散、宣传、解释、安抚及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当地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处置工作。
事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及供水单位:协助、配合各应急救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提供饮用水源信息,负责组织实施紧急启用备用水源;负责紧急制定或调整自来水供应应急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自来水供应水源,根据供水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管网压力;负责紧急实施或调整应急送水、集中供水方案,负责帮助落实送水和集中接水地点,组织用水发放,维护好现场秩序;调集应急送水车辆,将自来水送达各无水小区适当地点,及时向无水小区居民发出通告;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员救治工作和卫生监测、疾病控制工作;负责做好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供水控制、合理调度分流等工作;参与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为事故救援提供人力支持,储备应急救援人力;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
若应急组织成员或职责发生调整,应根据相关规定,由调整后具有相应职责的机构承担对应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各自职责相互配合。
2.2 现场指挥部
接到信息报告的单位,应立即向巫山县生态环境局报告,生态环境局核实信息后,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县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
根据不同的环境事件情景,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物资保障组、舆论引导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应急专家组。
(1)综合协调组由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水利局、事发地乡镇(街道)、供水单位和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等单位构成。主要职责:
接收上级部门的指示和意见,传达应急指挥部指令,报告事故应急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事发单位和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等单位构成。主要职责:
①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②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③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的水质监测。
(3)应急供水保障组由县水利局牵头,水源地所在乡镇(街道)、供水公司及下属水厂等单位构成。主要职责:
②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4)应急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局、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单位构成,主要职责:
②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5)应急物资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委、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单位构成。主要职责:
②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道路警戒、控制和保护,维护现场秩序,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③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④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负责及时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监控、引导社会舆情。
(7)善后工作组由县人民政府牵头,事发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保险公司及乡镇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主要职责:
对伤亡人员及家属开展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迅速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治,做好污染损害赔付及灾民安抚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事发地政府、属事部门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
负责调查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并向县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事故调查组、有关部门报告。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督促事件责任方或水利管理部门开展环境损害评估。
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预测事件发展趋势和污染物变化情况;提出消除和控制污染危害的技术建议;提出应急处置技术建议;对污染区域隔离、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
医院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医疗救援应急工作预案,储备相应的急救医疗器材和药品;加强医护人员相关急救知识培训;组织调配应急救援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自来水厂主要职责:负责制定供水服务工作应急预案;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污水处理厂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污水处理工作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污水处理厂运行正常和事故废水排入时污水处理厂尾水能够达标排放。
巫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主要应急响应流程图见下图。
图3.1-1 应急响应流程图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通过流域、水源地、供水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相关部门报告、群众举报获取事故信息。
(3)通过巫山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饮用水源地上下游相邻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接到信息报告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信息核实汇总后,立即组织研判,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汇报,建议发布预警,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若已对饮用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建议立即启动巫山县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开展污染源调查工作,强化环境空气质量和区域水质监测工作,定期组织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活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水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巫山县外可能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的水环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根据巫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实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应急指挥办公室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指挥办公室或咨询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1)橙色预警启动条件。一是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可能造成污染,不影响取水。二是在巫山辖区内,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km的陆域或水域。
(2)红色预警启动条件。一是接到上一级指令或信息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内,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研判认为对饮用水源地水质有影响,可能影响取水。二是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三是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四是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五是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六是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七是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面出现大面积生物死亡的,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发布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发布。预警发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类别、预警级别;事件起止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警示事项。根据不同的突发水环境事件类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现场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橙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开展预警行动。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通知相关部门或水厂,告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通知的单位应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县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应急准备。按照职责,相应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通知水源地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县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一步研判,如需调整级别,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指定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当引起预警的条件消除和各类隐患排除后,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及供水不会受到影响时,由发布预警的单位下达预警解除指令,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3.1 信息报告与通报原则及对象
(1)信息报告与通报程序原则
信息报告原则应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2)信息报告与通报对象
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协调组应向有未进入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有关部门通报。
3.3.2 信息报告与通报内容程序及内容
(1)初报
①初报程序
对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进行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在到达现场后1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报告,并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要求报市政府,特殊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②初报内容
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程序与内容
①续报程序
现场应急指挥部对初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根据情况每天不少于1次向市生态环境局、县政府书面报告。
②续报内容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附应急监测快报和监测点位分布图等。
(3)处理结果报告程序与内容
①处理结果报告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1个月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进行突发水环境事件处理结果报告。
②处理结果报告内容: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由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态跟踪研判。
事态跟踪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根据事态跟踪研判的结果,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方法。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由县生态环境局和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开展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县生态环境局和县卫生健康委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开展跟踪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监测机构
县生态环境局及县卫生健康委下属监测单位。
3.5.3 监测原则
(1)布点原则
采样断面(点)的设置一般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可能受影响的环境区域为主,同时应注重人群和生活环境、事件发生地周围重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及环境敏感点,重点关注对饮用水水源地、人群活动区域的空气、农田土壤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影响,合理设置监测断面(点),判断污染团(带)位置、反映污染变化趋势、了解应急处置效果。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动态及时更新调整布设点位。
对被突发环境事件所污染的地表水、大气、土壤和地下水应设置对照断面(点)、控制断面(点),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还应设置削减断面,尽可能以最少的断面(点)获取足够的代表性所需信息,同时须考虑采样的可行性和方便性。
(2)布点方法
根据污染现场的具体情况和污染区域的特性进行布点。
①对固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的监测布点,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产生污染物的不同工况(部位)或不同容器分别布设采样点。
②对江河的监测应在事故发生地及其下游布点,同时在事故发生地上游布设对照断面(点)。
③对大气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在下风向按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的特性在不同高度采样,同时在事故点的上风向适当布置对照点;在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居民住宅或人群活动区等敏感点必须设置采样点,采样过程中应注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采样点位置。
(3)采样
应急监测通常采集瞬时样品,采样量根据分析项目及分析方法确定,采样量还应满足留样要求。污染发生后,应首先采集污染源样品,注意采样的代表性。采样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事故发生地的污染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既满足反映环境污染程度、范围的要求,又切实可行。
(4)现场监测
①可根据本地实际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配置常用的现场监测仪器设备,如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检测仪设备。需要时,配置便携式气相色谱仪、便携式红外光谱仪、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分析仪等应急监测仪器。
②凡具备现场测定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另采集一份样品送实验室分析测定,以确认现场的定性或定量分析结果。用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仪器进行测定时,应至少连续平行测定两侧,以确认现场测定结果。
3.5.4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征询应急专家组意见,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监测范围、布点、频次及监测因子按如下原则进行布置:
(1)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
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
监测因子建议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征,删减或补充相关监测因子。
3.5.5 安全防护措施
为了保护分析人员并有效地实施现场快速分析,在实施应急监测方案之前,还应该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隔绝式防化服、防火防化服、防毒工作服、酸碱工作服、防毒呼吸器、面部防护罩、靴套、防毒手套、头盔、头罩、口罩、气密防护眼镜以及应急灯等。
3.5.6 监测报告及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确定事故范围内不同地点有毒物质达到的不同危害程度,通过指挥部门,联络医疗、卫生等各相关部门人员实施救援工作。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可由事故调查组负责开展溯源分析。
事故调查组根据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结合特征污染物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事故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等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医疗场所等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运输船舶、油气管线,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第一时间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切断固定的、流动的或非点源的污染源或泄漏源,若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法有效控制污染源,应将污染源信息上报应急处置组,由应急处置组组织实施事故源切断或控制。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拦油索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专家技术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
(4)取水口及水厂应急防控。一级保护区设置有视频监控系统,取水口装载自动监测装置对水质进行监控,发现水质超标后可停止取水。
(5)饮用水源深度处置。在水质受污染程度不严重的情况,采用深度处理工艺(如臭氧-活性炭技术、生物活性炭技术、膜分离技术等)对来水进行处理,确保水厂出水水质达标。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下表所示。
表3.7-1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超标项目 |
推荐技术 |
浊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
色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
嗅味 |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
氟化物 |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
氨氮 |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铁、锰 |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挥发性有机物 |
生物活性炭吸附 |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
有机化合物 |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
细菌和病毒 |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 |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
藻类及藻毒素 |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
3.7.2 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污染特征,结合专家意见,尽快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针对以下情景建议开展如下处置措施:
(1)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专家组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去污洗消、临时收贮、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3)立即组织县生态环境局与相关部门开展监测、调查工作,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对于陆地污染物,采用强行止漏法、疏散法和窒息吸附法控制泄漏源,控制泄漏源后可采取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漏物,覆盖减少泄漏物蒸发,稀释,吸附、中和、固化泄漏物,并最终进行污染物收集,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6)水厂立即采取停止取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加大投药量深度处理,启用备用水源,并加强事故泄漏污染物监测,分级启动应急供水预案。无备用水源地区,使用应急输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当出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县生态环境局、事发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以及调集、运输和使用方式。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应急物资、装备由应急物资保障组进行统一调配。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见附件6。
舆论引导组负责及时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监控、引导社会舆情。
现场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发布响应终止,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响应终止后,善后工作组对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置,保证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包括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等有害物质进行回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后期污染监测;当地属事政府组织后期污染治理;应急处置组进行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事件调查的有关规定,一般或较大环境事件应由县政府指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相关单位或企业应积极整改,并形成整改反馈报告。
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由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县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根据有关规定,县生态环境局督促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污染的个人或单位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经评审后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若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污染的个人或单位不明确,应由属事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经评审后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由县人民政府牵头,事件责任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死亡人员进行善后处理,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并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总体评估。
由属事乡镇(街道)督促肇事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指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肇事单位必须对风险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源再次引发水污染事件,对涉及的污染场地进行修复,满足相关要求,并对造成社会损害的进行依法赔偿。
县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参与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应急处置单位,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
县委宣传部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加强和完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实行“政府领导、总队统筹、军地联动、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组建或指导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组建相应的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应急队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开展应急行动。
采用教学培训或实战演练作为应急预案培训方式,加强不同层面的预案演练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援能力。
巫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隶属乡镇(街道)、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巫山县应急管理局应建立联动机制,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强化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应急物资保障组应对应急资源(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应每半年进行检查,维护。
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应急物资名单见附件6。
县政府保障经费,专项用于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本辖区水源地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县财政局将应急管理部门预算、应急物资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具有较大风险及以上的企业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防范、应急处置及后期善后处置等。
(1)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卫生健康委、县交通运输委、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县消防救援局等部门要在部门应急预案中,建立行政区域内有关防范水环境污染的基本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
①流域水系河流数量和分布图,水文参数、水质现状、流域人口、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基本信息。
②工业和农业生产、使用、贮存、销售、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种类、数量、贮存位置及防范措施。
(2)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开展突发水环境污染的污染分析、扩散模型和风险评估研究工作,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科学、规范、安全。
按照《国务院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重庆市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有关部门应对以下行为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2)拒不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件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的。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源地。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属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但若在演练中存在重大偏差和缺陷,存在较大的不适应,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有新的情况,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完善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发至相关部门。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巫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同时废止执行。
附件:1.应急组织机构名单及工作职责
2.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县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工作通讯录
4.县生态环境局应急值班通讯录
5.巫山县应急管理专家组名单
6.县生态环境局应急物资清单
7.巫山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及联系方式
8.巫山县饮用水水源地分布情况
附件1
应急组织机构名单及工作职责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 |
日常职责 |
应急职责 | |
总指挥 |
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环境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
(1)宣布成立现场指挥部; (2)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3)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6)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
副总指挥 |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和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同时担任,或由指挥长根据现场情况增设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
(1)协助指挥长开展有关工作; (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长不在的情况下代为行使指挥长职责。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或水源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县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5)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6)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7)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
(1)贯彻执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4)向市、县政府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完成市、县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
成员 |
县政府办公室 |
/ |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
县生态环境局 |
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1)负责牵头对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2)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3)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的建议,并对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清除、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 |
县应急管理局 |
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
(1)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2)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3)调拨救灾物资。 | |
县水利局 |
(1)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2)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 |
(1)负责组织、协调因洪涝灾害、水利工程调度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提供事发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 (3)负责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和调度; (4)提供应急保障供水工程技术支持,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配合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5)参与预测污染扩散,负责流域流量控制和监测。 | |
县卫生健康委 |
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
(1)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2)开展末梢水、临时供水水质监测; (3)组织医疗救护,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 | |
县公安局 |
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长江及其支流流动源事故信息,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
(1)负责组织开展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应急处置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舆情监控应对工作; (3)负责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及责任认定,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 |
县民政局 |
/ |
根据水环境污染的程度,组织救灾物资,协助有关部门、乡镇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善后工作。 | |
县气象局 |
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 |
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提供预警和处置建议。 | |
县交通运输委 |
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 |
(1)负责组织县运管所、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单位开展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水路、公路运输事故、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事故、船舶海损事故及船舶污染物排放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以及应急处置; (2)负责应急处置期间交通管制和救援物资设备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3)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疏散或隔离工作; (4)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有关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 |
县农业农村委 |
管理入河农灌水、渔业养殖水体排放行为(特别是暴雨时期),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长江、次级河流突发水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
(1)负责农业面源、渔业养殖造成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 (2)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3)对农作物、水产养殖、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生态功能受损情况及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4)协助做好农村地区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 |
县财政局 |
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的经费。 |
(1)制定经费保障的相关政策及方案; (2)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应急装备配备、应急技术研究、应急预案演练等费用纳入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预算。 | |
县委宣传部 |
/ |
(1)牵头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牵头做好新闻通稿起草工作,视情向媒体发布;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 |
县消防救援局 |
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长江及其支流中。 |
(1)在参与处置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件现场抢险时,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2)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准备。 | |
水源地隶属乡镇(街道) |
加强突发水环境风险事件日常防范及应急演练;管理巡查水源地情况,预警突发环境事件。 |
(1)协助、配合各应急救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2)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 (3)负责所辖区域事故发生地群众的稳定、疏散、宣传、解释、安抚及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当地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处置工作。 | |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及供水单位 |
/ |
(1)协助、配合各应急救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2)提供饮用水源信息,负责组织实施紧急启用备用水源; (3)负责紧急制定或调整自来水供应应急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4)落实自来水供应水源,根据供水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管网压力; (5)负责紧急实施或调整应急送水、集中供水方案,负责帮助落实送水和集中接水地点,组织用水发放,维护好现场秩序; (6)调集应急送水车辆,将自来水送达各无水小区适当地点,及时向无水小区居民发出通告; (7)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员救治工作和卫生监测、疾病控制工作; (8)负责做好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供水控制、合理调度分流等工作; (9)参与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为事故救援提供人力支持,储备应急救援人力; (10)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 |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工作通讯录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应急职务 |
1 |
李斌 |
局长 |
023-57659001 |
指挥长 |
2 |
宋奎 |
副局长 |
023-57659010 |
指挥中心成员 |
3 |
冉建平 |
副局长 |
023-57659003 |
指挥中心成员 |
4 |
陈鹏 |
副局长 |
023-57659002 |
指挥中心成员 |
5 |
刘晓霭 |
支队长 |
023-57659005 |
应急值班领导 |
6 |
龚克勇 |
支队政委 |
023-57659038 |
应急值班领导 |
7 |
王波涛 |
副支队长 |
/ |
应急值班领导 |
8 |
李明松 |
副支队长 |
/ |
应急值班领导 |
9 |
黄维 |
办公室主任 |
/ |
指挥中心成员 |
10 |
吴博 |
行政审批科科长 |
023-57659012 |
现场处置 |
11 |
邹莉 |
水环境科科长 |
023-57659013 |
现场处置 |
12 |
刘敏 |
大气环境科科长 |
023-57657237 |
现场处置 |
13 |
卢家春 |
自然生态科科长 |
023-57659192 |
现场处置 |
14 |
陈树林 |
执法人员 |
/ |
应急工作人员 |
15 |
龚鹏程 |
执法人员 |
/ |
应急工作人员 |
16 |
王昱清 |
执法人员 |
/ |
应急工作人员 |
17 |
陈燕玲 |
执法人员 |
/ |
应急工作人员 |
18 |
谭丽 |
执法人员 |
023-57659256 |
应急工作人员 |
19 |
王佳乐 |
执法人员 |
/ |
应急工作人员 |
20 |
刘运祥 |
执法人员 |
/ |
应急工作人员 |
21 |
邓云峰 |
执法人员 |
/ |
应急工作人员 |
22 |
沈辉 |
执法人员 |
/ |
应急工作人员 |
23 |
袁娜 |
执法人员 |
/ |
应急工作人员 |
24 |
佘开军 |
执法人员 |
/ |
应急工作人员 |
25 |
岳维保 |
执法人员 |
/ |
应急工作人员 |
26 |
魏嵬 |
监测站站长 |
023-57659030 |
应急监测 |
27 |
岳红 |
监测站副站长 |
023-57659007 |
应急监测 |
28 |
吴光应 |
高级工程师 |
/ |
应急专家 |
29 |
傅道林 |
高级工程师 |
/ |
应急专家 |
30 |
刘学斌 |
高级工程师 |
/ |
应急专家 |
31 |
刘水平 |
驾驶员 |
/ |
应急驾驶员 |
32 |
袁昌勇 |
驾驶员 |
/ |
应急驾驶员 |
33 |
王昌龙 |
驾驶员 |
/ |
应急驾驶员 |
34 |
熊力 |
驾驶员 |
/ |
应急驾驶员 |
县生态环境局应急值班通讯录
姓名 |
职务 |
职责 |
值班电话 | |
1 |
李斌 |
局长 |
应急值班领导 |
023-57632230 |
2 |
刘晓霭 |
支队长 |
应急值班领导 |
023-57632230 |
3 |
龚克勇 |
政委 |
应急值班领导 |
023-57632230 |
4 |
王波涛 |
副支队长 |
应急值班领导 |
023-57632230 |
5 |
李明松 |
副支队长 |
应急值班领导 |
023-57632230 |
6 |
魏嵬 |
站长 |
应急值班领导 |
023-57632230 |
7 |
岳红 |
副站长 |
应急值班领导 |
023-57632230 |
8 |
应急值班室 |
/ |
群众投诉值班室 |
023-57632230 |
9 |
黄维 |
局办公室主任 |
指挥中心成员 |
023-57632230 |
10 |
龚鹏程 |
执法人员 |
应急工作人员 |
023-57632230 |
11 |
王昱清 |
执法人员 |
应急工作人员 |
023-57632230 |
12 |
陈燕玲 |
执法人员 |
应急工作人员 |
023-57632230 |
13 |
谭丽 |
执法人员 |
应急工作人员 |
023-57632230 |
14 |
王佳乐 |
执法人员 |
应急工作人员 |
023-57632230 |
15 |
邓云峰 |
执法人员 |
应急工作人员 |
023-57632230 |
16 |
沈辉 |
执法人员 |
应急工作人员 |
023-57632230 |
17 |
袁娜 |
执法人员 |
应急工作人员 |
023-57632230 |
18 |
佘开军 |
执法人员 |
应急工作人员 |
023-57632230 |
19 |
岳维保 |
执法人员 |
应急工作人员 |
023-57632230 |
20 |
陈立群 |
监测人员 |
应急工作人员 |
023-57632230 |
21 |
李果 |
监测人员 |
应急工作人员 |
023-57632230 |
22 |
江锐 |
监测人员 |
应急工作人员 |
023-57632230 |
23 |
张国春 |
监测人员 |
应急工作人员 |
023-57632230 |
附件5
巫山县应急管理专家组名单
姓名 |
单位 |
职称职位 |
专业方向 |
联系电话 | |
1 |
刘晓霭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执法支队支队长 |
环境保护 |
023-57659002 |
2 |
刘学斌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管理 |
023-57659006 |
3 |
魏嵬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 |
环境监测 |
023-57659006 |
4 |
刘敏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工程师 |
环境管理 |
023-57659006 |
5 |
杜文凭 |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
注册安全工程师、全国信息与通信技术高级工程师 |
综合应急救援 |
023-57682052 |
6 |
邱光明 |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
全国信息与通信技术高级工程师 |
综合应急救援 |
023-57682052 |
7 |
刘聂超 |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
采矿工程师 |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 |
023-57682052 |
8 |
傅亚兰 |
国网巫山供电公司 |
消防工程师 |
消防验审 |
023-57897547 |
9 |
向玉竹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消防工程师 |
火灾防治 |
023-57685353 |
10 |
安柳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消防工程师 |
灭火救援 |
023-57685353 |
11 |
蔚松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消防工程师 |
火灾防治 |
023-57685353 |
12 |
曾宪军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师 |
水文监测 |
023-57685353 |
13 |
赵本辉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工程师 |
矿山开采 |
023-57685353 |
14 |
潘杰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工程管理工程师 |
工程管理、工程审批 |
023-57685353 |
15 |
孙伟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高级工程师 |
地质灾害防治 |
023-57685353 |
16 |
解维兵 |
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
电力工程师 |
电力救援 |
023-68863853 |
17 |
陈中富 |
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
水工环地质 高级工程师 |
地质灾害防治 |
023-68863853 |
18 |
罗祖奎 |
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
水工环地质 高级工程师 |
地质灾害防治 |
023-68863853 |
19 |
陈赐金 |
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
水工环地质 高级工程师 |
地质灾害防治 |
023-68863853 |
20 |
邓容 |
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
岩土工程 工程师 |
地质灾害防治 |
023-68863853 |
21 |
董文凯 |
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
国土资源工程 技术高级工程师 |
地质灾害防治 |
023-68863853 |
22 |
陈龙刚 |
国网巫山供电公司 |
水工环地质 高级工程师 |
岩土工程、水工环地质 |
023-57897547 |
23 |
范良刚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水工环地质 高级工程师 |
地质工程 |
023-57685353 |
24 |
蒋白冰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水工环地质 高级工程师 |
地质工程 |
023-57685353 |
25 |
周晃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水工环地质 高级工程师 |
地质灾害防治 |
023-57685353 |
26 |
李海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水工环地质 高级工程师 |
地质灾害防治 |
023-57685353 |
27 |
熊超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水工环地质 高级工程师 |
地质灾害防治 |
023-57685353 |
28 |
杨长明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水工环地质 高级工程师 |
地质灾害防治 |
023-57685353 |
附件6
县生态环境局应急物资清单
序号 |
物资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存放位置 |
管理人员及 电话 |
一 |
环境监测 | ||||
1 |
辐射报警装置 |
华瑞PRM-100 |
1台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刘晓霭023-57659002 |
2 |
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 |
深博瑞仪器仪表PGM6208 |
1台 | ||
3 |
易燃易爆气体报警装置 |
双平SPC1000 |
1台 | ||
4 |
激光测距仪 |
奥尔法600AH |
1台 | ||
5 |
车载GPS定位仪 |
华测LT500 |
1台 | ||
6 |
测距仪 |
XY-1000 |
2台 | ||
7 |
手持式超声波流量计 |
XY-100 |
2台 | ||
8 |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 |
VF 320 |
2台 | ||
9 |
手持式PM2.5/PM10在线直读监测仪 |
2025B型 |
2台 | ||
10 |
手持式单气体检测仪 |
2026型 |
2台 | ||
11 |
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 |
7003型 |
1台 | ||
二 |
安全防护及救助 | ||||
1 |
防毒面具 |
唐人TF-6D型 |
2个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刘晓霭023-57659002 |
2 |
自落正压式呼吸器 |
法国代尔塔DELTA RH2KF6.8/30 |
2个 | ||
3 |
空气呼吸器充气泵 |
英国汉纬尔MCH6 |
1个 | ||
4 |
医用急救箱 |
GlosenB |
3个 | ||
5 |
应急工作服 |
定制 |
7套 | ||
6 |
气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 |
雷克兰INT640 |
2套 | ||
7 |
液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 |
雷克兰ICT450 |
2套 | ||
8 |
睡袋 |
BDLG1000 |
4套 | ||
9 |
帐篷 |
15DICT450 |
2套 | ||
10 |
强光手电 |
集成防护包XY-300 |
15个 | ||
11 |
安全帽 |
集成防护包XY-300 |
15个 | ||
12 |
防护服 |
集成防护包XY-300 |
15套 | ||
13 |
护目镜 |
集成防护包XY-300 |
15个 | ||
14 |
防护鞋 |
集成防护包XY-300 |
15双 | ||
三 |
应急通讯和指挥 | ||||
1 |
应急照相机(防爆) |
拜特尔ZHS2460、重庆煤科院EXCAM1600 |
2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刘晓霭023-57659002 |
2 |
应急摄像机(防爆) |
拜特尔EXDVI1301 |
1 | ||
3 |
手提式防爆探照灯 |
海洋王FW6101 |
1台 | ||
4 |
应急录音设备 |
爱国者R6611 |
4台 | ||
5 |
防爆对讲机 |
摩托罗拉XiRP6600i |
5台 | ||
6 |
应急无人机 |
大疆M600pro |
1台 | ||
7 |
应急无人机 |
大疆M300RTK |
1台 | ||
8 |
应急指挥车 |
/ |
1辆 | ||
9 |
橡皮艇 |
迈特熊 |
1搜 | ||
10 |
船外机 |
迈特熊 |
1艘 | ||
11 |
录音笔 |
集成防护包XY-300 |
4个 | ||
四 |
污染物控制 | ||||
1 |
吸油毡 |
泰洋PP-2 |
80箱 |
巫山县排水公司、生态环境监测站 |
刘晓霭023-57659002 |
2 |
围油栏 |
新京华WGV600 |
150米 | ||
3 |
活性炭 |
宏程 |
3吨 | ||
4 |
凝油剂 |
海洋环保NHQ-1 |
0.5吨 | ||
5 |
溢油分散剂 |
富肯3号 |
1.5吨 | ||
6 |
抽油泵 |
/ |
1台 | ||
7 |
吸油拖栏 |
泰洋XTL-220Y |
500米 | ||
8 |
重金属捕捉 |
君联合J-306 |
0.5吨 | ||
9 |
PVC浮子 固体式WGV-900型围油栏 |
固体浮子式WGV-900 |
800米 |
巫山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及联系方式
水源级别 |
序号 |
水源地乡镇 名称 |
使用状态 |
基本信息 |
水源 名称 |
水源 类型 |
属地政府名称 |
属地政府 联系方式 | ||||
水厂名称 |
服务范围 |
取水口信息 | ||||||||||
取水口地名 |
经度 |
纬度 | ||||||||||
城市级 |
1 |
巫峡镇 |
在用 |
巫山县鼎诚水务公司 |
乡镇 |
巫峡镇 |
109.810527 |
31.083406 |
巫山县巫峡镇朝阳洞巫山县鼎诚水务公司水源地 |
河流型 |
巫峡镇人民政府 |
023-57670601 |
2 |
高唐 街道 |
在用 |
巫山县鼎诚水务公司 |
街道 |
松峦街 |
109.869757 |
31.068184 |
巫山县高唐街道长江巫山县鼎诚水务公司水源地 |
河流型 |
巫山县人民政府 |
023-57682629 | |
3 |
双龙镇 |
在用 |
龙井水厂、双龙水厂、金盆寺水厂 |
乡镇 |
双龙镇 |
109.805424 |
31.150569 |
巫山县双龙镇中硐桥水库龙井水厂、双龙水厂、金盆寺水厂水源地 |
水库型 |
双龙镇人民政府 |
023-57730125 | |
乡镇级 |
4 |
巫峡镇 |
在用 |
桂花村 供水点 |
乡镇 |
桂花村 |
109.93816 |
31.11938 |
巫峡镇江家坡溪沟桂花村供水点水源地 |
河流型 |
巫峡镇人民政府 |
023-57670601 |
5 |
大昌镇 |
在用 |
大昌水厂(大昌镇) |
乡镇 |
洋溪村 |
109.789815 |
31.367989 |
巫山县大昌镇红岩河鼎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水源地 |
河流型 |
大昌镇人民政府 |
023-57893078 | |
6 |
福田镇 |
在用 |
金盆寺水厂 |
乡镇 |
栗子村 |
109.64528 |
31.18465 |
巫山县福田镇辽源水库金盆寺供水工程水源地 |
水库型 |
福田镇人民政府 |
023-57811125 | |
7 |
福田镇 |
在用 |
福田水厂(福田镇双凤村) |
乡镇 |
双凤村 |
109.71103 |
31.20195 |
巫山县福田镇付家河坝溪沟福田供水站水源地 |
河流型 |
福田镇人民政府 |
023-57811125 | |
8 |
龙溪镇 |
在用 |
龙溪水厂 |
乡镇 |
龙坦村 |
109.6011 |
31.25957 |
巫山县龙溪镇沙坝子龙洞龙溪供水站水源地 |
河流型 |
龙溪镇人民政府 |
023-57819004 | |
乡镇级 |
9 |
双龙镇 |
在用 |
双龙镇兴凤村供水点 |
乡镇 |
兴凤村 |
109.790236 |
31.211792 |
巫山县双龙镇龙王庙沟兴凤村供水点水源地 |
河流型 |
双龙镇人民政府 |
023-27730125 |
10 |
双龙镇 |
在用 |
双龙镇五龙村供水点 |
乡镇 |
五龙村 |
109.76241 |
31.18457 |
巫山县双龙镇黄癞子沟曹淌供水点水源地 |
河流型 |
双龙镇人民政府 |
023-57730125 | |
11 |
双龙镇 |
在用 |
双龙镇龙雾村供水点 |
乡镇 |
龙雾村 |
109.82951 |
31.1722 |
巫山县双龙镇龙洞坡溪沟龙雾村供水点水源地 |
河流型 |
双龙镇人民政府 |
023-57730125 | |
12 |
官阳镇 |
在用 |
官阳水厂(官阳镇) |
乡镇 |
三合村 |
109.91137 |
31.38132 |
巫山县官阳镇二坝官阳供水站水源地 |
河流型 |
官阳镇人民政府 |
023-57851889 | |
13 |
骡坪镇 |
在用 |
骡坪镇鸳鸯村供水点 |
乡镇 |
鸳鸯村 |
110.129387 |
31.225450 |
巫山县骡坪镇情人谷鸳鸯村供水点水源地 |
河流型 |
骡坪镇人民政府 |
023-57751222 | |
乡镇级 |
14 |
骡坪镇 |
在用 |
骡坪水厂(骡坪镇) |
乡镇 |
朝阳坪 |
110.14175 |
31.29004 |
巫山县骡坪镇朝阳坪南河骡坪供水站水源地 |
河流型 |
骡坪镇人民政府 |
023-57751222 |
15 |
抱龙镇 |
在用 |
抱龙水厂 |
乡镇 |
抱龙村 |
110.000596 |
30.94689 |
巫山县抱龙镇穿洞子抱龙供水站水源地 |
河流型 |
抱龙镇人民政府 |
023-57511451 | |
16 |
官渡镇 |
在用 |
官渡水厂(官渡镇) |
乡镇 |
水平村 |
109.87389 |
30.93626 |
巫山县官渡镇母猪洞官渡供水站水源地 |
河流型 |
官渡镇人民政府 |
023-57561125 | |
17 |
铜鼓镇 |
在用 |
铜鼓镇 供水站 |
乡镇 |
青松村 |
109.71627 |
30.88538 |
巫山县铜鼓镇青沙梁子溪沟铜鼓供水站水源地 |
河流型 |
铜鼓镇人民政府 |
023-57565380 | |
18 |
红椿土家族乡 |
在用 |
庙宇水厂(庙宇) |
乡镇 |
红椿村 |
109.64787 |
30.773 |
巫山县千丈岩大堰管理站水源地 |
河流型 |
红椿土家族乡人民政府 |
023-57586123 | |
19 |
曲尺乡 |
在用 |
曲尺乡 供水站 |
乡镇 |
权发村 |
109.73443 |
31.04675 |
巫山县曲尺乡孙家店子溪沟曲尺供水站水源地 |
河流型 |
曲尺乡人民政府 |
023-57635018 | |
乡镇级 |
20 |
建平乡 |
在用 |
建坪乡 供水站 |
乡镇 |
建坪村 |
109.913678 |
31.039206 |
巫山县建平乡洞清湾建坪供水站水源地 |
河流型 |
建平乡人民政府 |
023-57639188 |
21 |
大溪乡 |
在用 |
大溪乡 供水站 |
乡镇 |
大溪村 |
109.64669 |
30.99312 |
巫山县大溪乡相思沟大溪供水站水源地 |
河流型 |
大溪乡人民政府 |
023-57589118 | |
22 |
金坪乡 |
在用 |
金坪乡 供水站 |
乡镇 |
金坪村 |
109.94982 |
31.18042 |
巫山县金坪乡沈家湾溪沟金坪供水站水源地 |
河流型 |
金坪乡人民政府 |
023-57731204 | |
23 |
平河乡 |
在用 |
平河乡 供水站 |
乡镇 |
燕子村 |
109.95131 |
31.2593 |
巫山县平河乡北岩沟平河供水站水源地 |
河流型 |
平河乡人民政府 |
023-57859208 | |
24 |
当阳乡 |
在用 |
当阳乡 供水站 |
乡镇 |
平定村 |
109.95536 |
31.40429 |
巫山县当阳乡严家湾溪沟当阳供水站水源地 |
河流型 |
当阳乡人民政府 |
023-57857002 | |
乡镇级 |
25 |
三溪乡 |
在用 |
三溪水厂 |
乡镇 |
团包村 |
110.06157 |
31.13324 |
巫山县三溪乡老方坪梨子洞三溪供水站水源地 |
河流型 |
三溪乡人民政府 |
023-57759001 |
26 |
培石乡 |
在用 |
培石乡 供水站 |
乡镇 |
笃坪乡对河村六组 |
110.084578 |
30.972621 |
巫山县培石乡马家岩培石乡供水站水源地 |
河流型 |
培石乡人民政府 |
023-57517001 | |
27 |
笃坪乡 |
在用 |
笃坪乡 供水站 |
乡镇 |
笃坪村 |
110.08566 |
30.94253 |
巫山县笃坪乡红摆子湾山平塘笃坪供水站水源地 |
河流型 |
笃坪乡人民政府 |
023-57519297 | |
28 |
邓家乡 |
在用 |
邓家乡 供水站 |
乡镇 |
池塘村 |
110.05400 |
30.85072 |
巫山县邓家乡大水井溪沟邓家供水站水源地 |
河流型 |
邓家土家族乡人民政府 |
023-57633118 | |
29 |
大昌镇 |
在用 |
官阳水厂 |
乡镇 |
三合村 |
109.89384 |
31.36998 |
大昌镇雾起沟官昌供水工程水源地 |
河流型 |
大昌镇人民政府 |
023-57893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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