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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0305/2022-0097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字文号 ]
巫山府办发〔2022〕83号
[ 标  题 ]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12-08
[ 发布日期 ]
2022-12-15
[ 有 效 性 ]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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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山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22〕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山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激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重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19号)以及《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在全县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管理机制。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县司法局会同全县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更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确保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推行告知承诺制。我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附件1)于2021年3月12日起推行实施,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附件2)于2022年6月28日起推行实施。(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全县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全县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全县各行政机关应当编制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规程,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和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具体内容见附件3。申请人当面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并指导填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络下载告知承诺书,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要结合“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全县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告知承诺事中事后核查。全县各行政机关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制定本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办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核查;可以利用网络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在线核查;可以开通对不实承诺的投诉举报渠道,通过依法处理有关问题线索进行针对性核查;也可以请求其他职能部门协助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全县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告知承诺信息数据共享。全县各行政机关要全力推进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切实解决各类政务信息资源归集不够全面准确,共享不够畅通高效等问题。要依托“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形成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体系。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全县各行政机关要相互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助调查机制,及时履行协查义务,实现及时核查和有效核验。(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中心牵头,全县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告知承诺信息共享机制。县发展改革委推动全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线上归集、推送和查询。全县各行政机关要将申请人承诺是否属实的情况形成信用记录(附件4),并通过数据实时共享或者手工及时填报的方式录入市告知承诺系统,相关承诺履约情况要进入申请人诚信记录档案,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严格按照国家、市相关文件要求开展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做好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中要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为守信者提供服务便利、对失信者依法惩戒,营造良好的诚信守诺社会环境。(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全县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告知承诺风险防范措施。全县各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行政机关要依托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载体,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全县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中心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协调机制,县司法局为牵头单位,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推进,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全县各行政机关也要组建相应工作机制,其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责分工,确保工作任务落地见效。全县各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在本系统内复制推广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

(二)加强宣传引导。全县各行政机关要充分运用实体办事大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引导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参与、监督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监督检查。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我县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县司法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会商研判、协调指导,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予以通报,督促整改。


附件:1.巫山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2.巫山县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用记录表(参考)


附件1


巫山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一、办理行政事项类

序号

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索要单位

对应办理的行政事项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名称

类型

1

思想品德鉴定

教育行政部门

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用于证明申请人思想品德合格、无犯罪记录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2

具备无线电操作能力的证明

无线电管理机构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行政

许可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无线电操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

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证明

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行政

许可

用于证明申请人有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

4

就业证明

公安机关

核发居住证

行政

确认

用于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地就业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5

就读证明

公安机关

核发居住证

行政

确认

用于证明中请人在申请地就读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6

同意接收证明

司法行政部门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

许可

用于证明有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7

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

司法行政部门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

许可

用于证明申请人的实习经历,且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8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鉴定人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行政

许可

用于证明申请人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6年修正)第四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9

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鉴定人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行政

许可

用于证明申请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6年修正)第四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0

资产证明

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行政

许可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资金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十六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1

资产证明

司法行政部门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

许可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从事法律服务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

12

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与身份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

行政

确认

用于证明现身份证与原登记所使用的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为同一人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2.3

13

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

行政

确认

证明现身份证明与原登记所使用的证件为同一机构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2.3

14

亲属关系证明

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

行政

确认

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形下,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15

企业办公场所证明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行政

许可

用于证明申请人有办公场所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16

营运驾驶员的学历证明

交通主管部门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执业要求的文化程度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7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证明

旅游行政部门

旅行社设立许可

行政

许可

用于证明申请人已缴存足额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

18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

许可

用于确定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19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

许可

用于确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20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

许可

用于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国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21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

许可

用于证明计量标准器已经检定合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第八条

22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

许可

用于证明至少有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23

具有种子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材料和劳动合同

林业主管部门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行政

许可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24

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和机器设备清单

出版行业主管部门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

许可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25

场地使用证明和印刷机器设备清单、采购发票或合同

出版行业主管部门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行政

许可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适应业务范田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26

场地使用证明

电影主管部门

发行、放映单位设立许可

行政

许可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与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场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27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

消防敦援机构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

许可

用于证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已通过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八条


二、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类

序号

推行告知承诺制

的证明事项

索要单位

对应办理的服务事项

证明用途

28

亲属关系证明

公证机构

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

用于办理各类公证事务

29

享受供养亲属待遇人员无收入来源证明、在校学生就读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用于工伤职工近亲属中领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30

参保人死亡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用于参保人员非因工死亡后申领抚恤金及丧葬费

31

参保人死亡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用于办理领待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相关业务

32

参保人死亡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用于注销已死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参保关系登记

33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34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注册建筑师证发放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35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监理工程师证发放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36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证发放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37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翻译专业资格证(笔译、口译)发放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38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助理社会工作师证、社会工作师证、高级社会工作师证发故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39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一级注册计量师证、二级注册计量师证发放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40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注册设备监理师证发放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41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注册测绘师证发放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42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建造师证发放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43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初级,中级)发放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44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执业药师证(药学、中药学)发放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45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注册城乡规划师证发放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46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发放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47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一级造价工程师证发放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48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发放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49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初级、中级)发放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50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发放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虚考试资格


附件2


巫山县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索要单位

证明用途(对应办理的行政事项)

设定依据

依据层级

1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教育部门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

法律

行政法规

2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

教育部门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

法律

行政法规

3

居住地住址证明

公安机关

核发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行政法规

4

兵役状况证明

公安机关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变更兵役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法律

5

户口迁移证

公安机关

户口登记(迁出未落户在迁出地恢复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法律

6

准予迁入证明

公安机关

户籍迁移(户口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法律

7

户口迁移证

公安机关

户籍迁移(迁入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法律

8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

9

住所使用权证明

民政部门

慈善组织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

法律

10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财政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

法律

11

死亡证明

不动产

登记机构

用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父母先亡,且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含)80周岁,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可提交书面承诺代替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1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城市管理部门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9项

行政法规

13

被拆除、改动、迁移供水管道的供水企业意见

城市管理部门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

14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

交通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15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水利部门

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法律

行政法规

16

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农业农村部门

兽药经营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

17

健康证明

农业农村部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

18

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条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19

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

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条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20

固定资产法定证明

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法律

部门规章

21

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法律

部门规章

22

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

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法律

部门规章

23

工作场所及档案室面积证明

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法律

部门规章

24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

体育部门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法律

部门规章

25

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体育部门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法律

部门规章

26

成绩证明

体育部门

国家三级运动员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法律

部门规章

27

营业场所证明

药品监督部门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法律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

〔 年 〕 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四)证明的内容

(五)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

包括核查时间、标准以及方式;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应依法公开承诺书、明确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内容。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承诺是否属实的信用记录将纳入重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导入全县统一的告知承诺系统。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等,具体是:……;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具体核查方式包括:

……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用记录表(参考)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

适用告知

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名称

对应办理的

行政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

核查时间及方式

承诺

是否

属实

办理该事项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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