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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巫山县人民政府城区统建房清收处置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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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民政府城区统建房清收处置办法》于2014年2月16日正式印发。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对《巫山县人民政府城区统建房清收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圆满完成三峡移民安置任务,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弘扬社会公平正义,迎接三峡移民工程国家总验收,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八项”清收原则

1.凡被占用的统建住房、门面房都必须清理。

2.属移民安置对象安置入住后,拒不办理移民补偿资金结算和移民销号手续的,就入住房屋依法强制销号。

3.属移民安置对象因没有安置占用统建住房、门面房,不愿退出的,就占用房屋安置销号。

4.确属无房居住的户,占用统建住房、门面房不愿退出的,可以按统建住房、门面房商品价购买一套。

5.确属有房居住的户,占用统建住房、门面房必须退出。

6.户口在高唐街道、龙门街道无房居住的五保户、残疾人户、家庭特别困难的户,占用统建住房、门面房确实无钱购买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廉(公)租房后退出。

7.被占用统建住房、门面房内的物品无人认领的,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在巫山报和电视台公告十日后仍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依法处置。

8.被占用统建住房、门面房,占用者既不退出又不以统建房商品价购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处理。

(二)清收执行单位

各单位占用统建住房、门面房由各占用单位负责清收,交各辖区街道办事处处置;其余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清收处置。

(三)“四项”处置原则

1.首先用于安置移民。

2.其次用于解决户口在高唐街道、龙门街道无房居住的五保户、残疾人户、家庭特别困难户中所占用的统建房确实无钱购买的户。

3.再次用于解决符合适当优惠购买商品房条件的户。

4.最后剩余的统建住房、门面房面向社会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处置。

(四)定价标准。城区旧统建住房2014年商品价建面3200元/平方米,门面房分区域逐个定价。

本政策解读由巫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23-5768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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