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区统建房清收处置办法的通知
巫山府发〔201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人民政府城区统建房清收处置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6日
巫山县人民政府
城区统建房清收处置办法
移民统建房是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为圆满完成三峡移民安置任务,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弘扬社会公平正义,迎接三峡移民工程国家总验收,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区统建房清收原则:
(一)凡被占用的统建住房、门面房都必须清理;
(二)属移民安置对象安置入住后,拒不办理移民补偿资金结算和移民销号手续的,就入住房屋依法强制销号;
(三)属移民安置对象因没有安置占用统建住房、门面房,不愿退出的,就占用房屋安置销号;
(四)确属无房居住的户,占用统建住房、门面房不愿退出的,可以按统建住房、门面房商品价购买一套;
(五)确属有房居住的户,占用统建住房、门面房必须退出;
(六)户口在高唐街道、龙门街道无房居住的五保户、残疾人户、家庭特别困难的户,占用统建住房、门面房确实无钱购买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廉(公)租房后退出;
(七)被占用统建住房、门面房内的物品无人认领的,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在巫山报和电视台公告十日后仍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依法处置;
(八)被占用统建住房、门面房,占用者既不退出又不以统建房商品价购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处理。
第二条 各单位占用统建住房、门面房由各占用单位负责清收,交各辖区街道办事处处置,其余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清收处置。
第三条 收回的统建住房和门面房处置原则:
(一)首先用于安置移民;
(二)其次用于解决户口在高唐街道、龙门街道无房居住的五保户、残疾人户、家庭特别困难户中所占用的统建房确实无钱购买的户;
(三)再次用于解决符合适当优惠购买商品房条件的户;
(四)最后剩余的统建住房、门面房面向社会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处置。
第四条 城区旧统建住房2014年商品价建面3200元/平方米,门面房分区域逐个定价。
第五条 对非法占用统建住房、门面房拒不退出,将非法占用统建住房、门面房出售,采用欺诈手段骗取移民统建住房、门面房等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巫山县统建房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