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7日,巫山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巫山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落实《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县国资办牵头起草了《巫山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广泛征求了相关县领导和县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意见,并报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起草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法规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二十二条,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和租赁、资产安全管理、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监督与责任追究等作了全面规定。
(一)总则
主要包括《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包括的范围。
明确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按照“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市场配置”的原则,坚持对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登记、统一产权、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的原则。
(二)管理体制
明确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由县政府委托县新山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经营收益全额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统一管理。
(三)统一管理和租赁
对符合《办法》八项条件任意一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界定为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的租赁、承包必须通过专业中介机构按市场行情询价定价,并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平台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
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产生的管理费、维护维修费、税金等支出,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县财政局纳入预算管理。
(四)资产安全管理
明确了经营性资产的维护修缮及物业管理责任,经营性资产公共、共用部分需维修的,按照“承租方提出方案-新山公司初审-县国资办复审-县财政局批准”流程以专项经费维修,水、电、物业管理费由租户自行承担。
(五)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
明确了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的流程,按照“申报-拟办-审批-实施”程序,县级单位履行申报程序,县国资办和新山公司履行拟办程序,同时征求财政、监察部门意见,最后由县国资办将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进行实施,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六)监督与责任追究
明确县政府办督查室、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资办和县监察局各自的监督管理责任,对存在七类行为之一的,依照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解读机关
本政策解读由巫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23-57691357。
政策原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