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巫山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巫山府发〔2015〕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7日
巫山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是指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国家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依据法规认定属于国家所有且具备经营性质的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按照“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市场配置”的原则,坚持对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登记、统一产权、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由县政府委托县新山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称新山公司)经营管理,经营收益全额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统一管理。
第六条 县新山公司要按市场化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实施资产经营管理。要在全面核实资产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做好资产登记,确保占有、使用、经营的资产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章 统一管理和租赁
第七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有经营收益的国有资产及办公用房超出规定标准且可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纳入统一管理。
第八条 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以盘活国有资产和增加资产收益为目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界定为经营性资产:
(一)所属房产整体或部分用于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的;
(二)对超出规定标准的办公用房,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国资办)按照“集中办公、资产归集”的原则制定调剂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具备可转为经营性资产条件的;
(三)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经增建或改造可用于经营的临街房产;
(四)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迁入新建办公场所后,可继续使用的原办公用房;
(五)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可经营的闲置土地及房产;
(六)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含公园)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艺术、会议)中心、停车场(库),各类公司,咨询机构,内部商铺、出租房等;
(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金、物资等资产投入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形成的国有股份、股权等;
(八)其他依法可确定为经营性资产的。
第九条 经营性资产租赁、承包应按法定程序进行,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平台或县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性招租,实现资源配置和租赁价格的市场化。
第十条 规范经营性资产的租赁价格管理,对公开竞租的经营性资产,必须通过专业中介机构按市场行情询价定价,严格执行评估价格并公示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租赁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按承租方装修投入大小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改造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投资且未纳入城市改造规划范围的资产,租期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应有随市场调整价格的约定。对面积较大、且已纳入城市改造规划范围但开发时间待定的资产,对外出租时要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合理约定租期,且租赁合同应有城市建设启动时出租人有权无偿收回资产不予赔偿的约定。
第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产生的管理费、维护维修费、税金等支出,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县财政局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章 资产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为确保经营性资产安全完整,落实经营性资产的维护修缮及物业管理责任,经营性资产所在地单位负责供给经营用水、电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资产承租户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租赁经营性资产必须符合安全规范,严禁经营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和其他危险商品,经营行为不得影响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学校周边不得经营网吧、娱乐项目,新增餐饮项目必须经资产所在地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 经营性资产公共、共用部分需维修的,资产所在地单位或资产租赁人提出方案,经县新山公司初审,县国资办复核,报县财政局批准,拨付专项经费进行维修。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
第十六条 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待确定的、规定移交的、已移交的经营性资产,转变为办公及其他非经营用途。
第十七条 若确有需要,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已确定的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申报。县级单位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县政府提交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报告。
(二)拟办。县国资办和新山公司依据相关管理法规、政策对涉及县级单位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进行调查,形成拟调整方案,并征求财政、监察部门意见。
(三)审批。县国资办将拟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四)实施。县国资办按县政府审定后的方案实施,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县级单位经营性资产移交统一管理应严格执行管理政策法规,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经营性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建立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统一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县政府办督查室牵头,监察、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参与,共同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经营性资产进行清理,督促经营性资产的移交,对国有资产使用效率进行跟踪检查。
(一)县财政局负责监管经营性资产的收益解缴;
(二)县审计局负责对经营性资产的移交、管理、处置收益和基建项目中经营性资产建设投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县国资办负责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产处置、移交工作的监管;
(四)县政府办督查室负责对不执行经营性资产统一管理规定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督办、考核考评;
(五)县监察局负责对经营性资产统一管理、移交、处置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推诿等行为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移交经营性资产的;
(二)不按要求进行经营性资产登记、填报报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的;
(三)未经许可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办公及其他用途的;
(四)擅自转移、隐匿、私分、处置经营性资产及收益和非法变更经营性资产权属的;
(五)以各种名目侵占经营性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移交的属地经营性资产,日常维护管理不善的;
(七)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