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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巫山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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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2日,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巫山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正确理解执行,现对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保障我县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渝民发〔2007〕143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05〕4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14次县长办公室会议审定通过。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七个方面,25条措施。

一是保障范围:本办法优抚对象指享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渝民发〔2011〕136号)规定,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其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从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二是保障原则。优抚对象要按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三是医疗保险范围共3条。包括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采取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由县医保局统筹管理(如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办理参加居民医保一档,按照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并按当年政策给予资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伤残军人),2022年参加居民医保一档,按照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依据巫山医保发〔2021〕98号文件。

四是医疗救助及补助共5大条。包括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和资金来源、对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伤残民兵、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人每年给予门诊补助,其标准按市上要求执行。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他优抚对象,在规定报销(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并享受大病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按巫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巫山县退役军人解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巫山退役军人发〔2022〕14号)文件给予解困。

五是医疗优惠方面共2条。医疗机构要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六是组织实施方面共7条。主要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县人社局、县卫健委、县医保局等部门的职能职责,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七是法律责任方面共2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政策解读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23-5763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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