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蔡万海(身份证号码:500237*********199)
本机关依法查明,当事人蔡万海于2022年8月6日至2023年2月1日期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经营场所重庆市巫山县福田镇***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执业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170B),本机关拟对当事人蔡万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2.没收药品、医疗器械;3.并处9万元(大写:玖万元整)的罚款。
本机关于2023年4月6日至8日,通过直接、邮寄(中国邮政EMS)等方式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程序,均无法与当事人蔡万海取得联系。因无法联系到受送达人,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现我机关依法向当事人蔡万海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巫山卫医罚告〔2023〕2号)(正文附后),当事人蔡万海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已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蔡万海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蔡万海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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