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重大决策预公开>决策结果

[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0305/2023-0003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巫山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巫山县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 有 效 性 ]

巫山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巫山县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分享:
打印:
字号:


巫山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巫山县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巫山医保发〔2022〕10号


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强化药品配送企业管理,提升基层药品可及性,我局制定了《巫山县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巫山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29日 

   

    巫山县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配送企业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4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范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宽进严管、严格程序;

(三)动态管理、严格考核。

第三条药品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持有效《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注册会员资格;

(三)配送能力辐射县内所有定点医药机构;

(四)合同和订单响应及时、配送及时、退货回款响应及时;

(五)实现与重庆市“两票制”电子追溯和监管系统对接。

第四条 配送范围为县内纳入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统一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药品配送企业职责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管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履行《重庆市医药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合同》,保证药品供应;

(三)药品价格原则上执行合同价格,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调低挂牌价后,按照新的挂牌价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四)规范采购和销售渠道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五)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和重庆市“两票制”电子追溯和监管系统要求,原则上第二票票据随货同行,随货同行确有困难的,由配送企业与医药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收票日期,最迟应当在药品验收入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齐;

(六)及时响应定点医药机构网上合同、网上订单,普通药品在订单响应后72小时内送达定点医药机构,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在定点医药机构约定时间内送达;

(七)在每批次集采任务执行前,及时将取得配送权的集采药品产品信息明细表(见附件1)报送巫山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保局)。

(八)按要求参加县医保局举办的会议和培训;

(九)在配送期内出现与药品配送有关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县医保局。

第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职责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本单位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办法、遴选流程;

(二)按程序选择本单位配送企业,原则上应当从药品生产企业指定且纳入县医保局备案管理的药品配送企业中选择;

(三)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企业指定的药品配送企业不属于县医保局备案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引导药品配送企业向县医保局备案;

(四)药品送达后,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进行“确认收货”;

(五)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及时进入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发票管理”模块,查询集中带量采购发票挂网信息,与收到的纸质发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收票”,发票挂网信息与纸质发票不一致的,或未收到纸质发票的,应当及时点击“拒绝收票”;

(六)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向药品配送企业下达采购订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及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药品配送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包括新增药品配送企业首次备案、现有药品配送企业延续备案。

第八条新增药品配送企业首次备案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申报企业在县政务服务大厅医保窗口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2);

(二)县医保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药品配送企业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三)对符合备案管理要求的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公告栏及巫山县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文本格式见附件3);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备案管理。

第九条现有备案企业延续备案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现有备案企业于每年12月5日—12月20日向县医保局提交下年度延续备案申请(资料内容见附件2);

(二)县医保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药品配送企业工作职责和考核办法进行审核;

(三)对符合延续备案条件的药品配送企业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公告栏及巫山县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文本格式见附件3);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为备案管理企业。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十条对药品配送企业实行年度考核,新增药品配送企业纳入备案管理不足半年的不考核。考核一般在每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考核主要依据现场检查、报送资料、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配送企业交易诚信评价值等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配送定点医药机构覆盖率、订单到货情况、完成情况、售后服务、不良记录、满意度、参会培训情况、资料报送情况(详见附件4)。

第十三条考核评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考核结果合格,延续为下一年备案管理企业;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药品配送企业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

第五章退出办法

第十四条药品配送企业存在下列情形,取消其配送资格:

(一)不符合药品配送企业备案资格条件的;

(二)被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有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企业申请破产的;

(四)公司更名或地址变更未向县医保局报告情况并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在产品销售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国家或重庆市市场监管(药监)、医保、卫生健康、税务、药交所、人民法院或其他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失信名单)的;

(六)3家及以上定点医药机构书面反映供货不及时,导致临床用药短缺,情节较为严重的;

(七)县医保局一年内累计发出工作提醒3次而不改正的;

(八)未按要求提交本年度配送工作总结、下年度延续备案申请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九)对签订合同的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药品,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对短缺、急救药品,特别是罕见病治疗药品,因量少、金额小而拒绝配送的;

(十二)企业主动提交退出申请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药品配送企业清退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县医保局确定拟取消配送资格的企业名单;

(二)公示拟取消配送资格的企业名单,在巫山县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文本格式见附件5);

(三)清退涉及企业。

第十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9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县医保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