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方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山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方案
为保障我县境内单位和个人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范围
巫山县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适用本方案。
二、致害动物界定
本方案所称陆生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列入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列入《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运输、违法放生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或者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的,不适用本方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野猪等本县其它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可以参照本方案予以补偿。
三、补偿情形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偿:
(一)对从事正常生产生活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造成直接损失的;
(三)对合法圈养或者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养殖的畜禽造成伤亡的;
(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补偿的情形。
四、不予补偿情形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故意伤害、违规饲喂或者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非法狩猎、非法进入自然保护地或者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外造成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损失的;
(四)在相关自然保护地区域内非圈养的畜禽受伤或者死亡的;
(五)所受损害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资金补偿的部分;
(六)其他依法不应当补偿的情形。
五、经费保障
由县财政局负责,将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及补偿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六、补偿实施
巫山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以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业务的方式实施,巫山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陆生野生动物致害,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保险理赔等事项按保险合同办理。县林业局负责实施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业务,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保险的宣传工作,协助保险事故的申报、调查核实等有关工作。
七、生效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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