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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0305/2024-0006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交通、工业、信息化;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字文号 ]
巫山府办发〔2024〕10号
[ 标  题 ]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山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3-06
[ 发布日期 ]
2024-03-06
[ 有 效 性 ]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山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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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山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4年版)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2

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3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4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6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7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8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9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10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11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12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13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14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15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6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17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18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19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20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21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22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3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24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25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26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27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赋权事项名称

原行使部门

赋权范围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赋权乡镇(街道)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1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3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4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5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自选赋权事项(49项)

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街道办事处

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街道办事处

3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街道办事处

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街道办事处

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

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街道办事处

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

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街道办事处

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

10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街道办事处

11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

12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街道办事处

13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

14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

15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

16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

17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街道办事处

18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

19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街道办事处

20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街道办事处

21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

22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

23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

24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

25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

26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

27

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街道办事处

28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街道办事处

29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街道办事处

30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街道办事处

31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

32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

33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

34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

35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街道办事处

36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

37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

38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

39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街道办事处

40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

41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

42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

43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街道办事处

44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县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

45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

46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

47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街道办事处

48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处罚。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四项。

街道办事处

49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自选赋权事项(62项)

1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县经济信息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

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

3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乡镇人民政府

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

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

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

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乡镇人民政府

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

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

1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

11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

12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

13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

14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

15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

16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

17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

18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

19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

20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乡镇人民政府

21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

22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乡镇人民政府

23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乡镇人民政府

24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25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

26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

27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

28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29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

30

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

31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乡镇人民政府

32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乡镇人民政府

33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乡镇人民政府

34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

35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

36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

37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

38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

39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县城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

40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

41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

42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

43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

44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处罚。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

45

对《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

46

对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的处罚。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

47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

48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

49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

50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

51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乡镇人民政府

52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

53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

54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

55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

56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

57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县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58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

59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

60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乡镇人民政府

61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处罚。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四项。

乡镇人民政府

62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委托事项名称

委托单位

受委托

乡镇(街道)

委托权限

执法依据

委托依据

1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2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3

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4

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5

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超过额定乘员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6

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7

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8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9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10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11

在乡道和村道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12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13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且无法出示电子行驶证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14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15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16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30%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17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18

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19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20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21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22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23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24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25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26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27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28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29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30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31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32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33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34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35

对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36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违法行为个人给予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37

对载客进燃气充装站充气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违法行为个人给予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38

对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违法行为个人给予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39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40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违法行为个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41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2.《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4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县应急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80号修正)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43

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县应急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44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县应急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45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县应急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46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处罚。

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47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48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49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50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51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52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53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54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55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56

违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的处罚。

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57

对非法加工、出售、购买、携带、运输、利用、转让有关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邮寄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

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58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59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60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处罚。

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61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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