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山县关闭煤矿转型补助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18〕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关闭煤矿转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巫山县关闭煤矿转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关闭煤矿转型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2016〕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加快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3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关闭煤矿是指我县2016年按照市级去产能有关政策引导关闭退出的煤矿。
第三条 关闭煤矿转型补助资金的安排、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关闭煤矿转型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项目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拨付,相关单位配合。
第五条 原则上每个关闭煤矿仅能申报一个转型扶持项目。申报的转型项目必须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定位。转型扶持企业分为县内转型发展企业和不转型自行发展企业两类,由企业自主选择。
第六条 转型补助资金拨付
(一)县内转型发展的企业补助资金拨付
1.补助标准。转型补助资金按照企业注册资金的60%予以补助。对创建一级质量标准化的关闭煤矿企业每个转型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其余关闭煤矿每个转型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转型补助获取方式可以是现金补助,也可以是政府通过规费减免等其他等额扶持政策。
2.转型企业填写《巫山县关闭煤矿转型补助资金申请表》,报所在乡镇(街道)、县安监局(煤管局)、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审核,经负责转型发展项目的副县长核定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资金拨至转型企业的对公账户。
3.转型补助资金分三次拨付到位。企业完成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并正式开工,一次性拨付总资金的1/3;项目进度完成30%,一次性再拨付总资金的1/3;项目通过验收,一次性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二)不转型、自行发展的企业补助资金拨付
1.补助标准。对创建一级质量标准化的关闭煤矿企业每矿一次性补助资金200万元,其余关闭煤矿每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2.企业书面作出不转型自行发展承诺书报县安监局(煤管局),县安监局(煤管局)按奖补资金拨付程序予以拨付。
(三)关闭煤矿企业必须妥善做好职工安置。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转型项目进度的核实,及时核发转型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要对转型补助资金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假申报、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追回相关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要通力协作,妥善处置相关问题,积极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巫山县关闭煤矿转型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
巫山县关闭煤矿转型补助资金申请表
关闭煤矿企业情况 |
名称 |
关闭时间 |
法人代表或实际负责人 (签字盖章) | |||
转型企业情况 |
名称 |
转型地点 |
转型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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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或者 设计总投资 |
本次申领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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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开户人 |
开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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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项目实施进度 |
法人代表或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 |||||
所在乡镇(街道)意见 |
签字(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县安监局意见 |
签字(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县财政局意见 |
签字(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项目分管副县长意见 |
签字(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申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备注:企业申领转型补助金时,需提交转型企业营业执照和转型企业对公账户开户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