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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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大昌湖国家湿地公园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18〕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大昌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重庆大昌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大昌湖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重庆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7〕68号)、《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渝林政发〔2014〕2号)等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重庆大昌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建设、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资、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四条 巫山县人民政府将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他规划涉及湿地公园的,应当有湿地保护的内容。

第五条 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湿地公园保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重庆大昌湖国家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管理局)为湿地保护与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其他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参与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九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制度。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及历史形成的航道原因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科普宣教区主要开展以生态功能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植物生境、自然景观的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管理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三)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四)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制度。

(五)负责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和建档工作。

(六)负责湿地公园内有关事务的协调工作。

(七)负责湿地公园内基础设施和其他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内的界碑界桩、宣教标识、设施设备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和破坏。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湿地公园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十八条 依法逐步取缔养殖、放牧等污染环境行为;对塑料瓶(袋)、农用薄膜等难以降解的废弃物,使用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第十九条 湿地公园内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不得排放固体垃圾,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客接待容量。根据保护管理实际需要,可以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

第二十一条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生产生活、经营等活动应当服从湿地公园内生态保护、安全、环境、消防、卫生等相关管理及规定,并签订湿地保护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大昌湖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