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目的和背景
为加强重庆大昌湖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重庆大昌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
根据《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重庆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7〕68号)、《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渝林政法〔2014〕2号)等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明确了保护区实行差别化管控(分区管控)
重庆大昌湖国家湿地公园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科普宣教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实行差别化管控。
四、《办法》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在重庆大昌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建设、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一)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及历史形成的航道原因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二)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三)科普宣教区主要开展以生态功能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
(四)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五)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五、《办法》明确了湿地公园内禁止的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本政策解读由重庆大昌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18716277679。
巫山县林业局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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