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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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山县突发事件预警短信息发送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13〕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突发事件预警短信息发送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4日  

巫山县突发事件预警短信息发送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事件预警短信息(以下简称预警短信)的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可靠地向社会发送预警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巫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预警短信是指为防范和减少突发事件损失,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由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手机短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 《巫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由本县预警信息有权发布部门提出,经核定程序批准,通过公众通信网络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本县手机注册用户无偿发送的预警短信。除此之外的公益、商业或其他手机短信息的发送,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预警短信分为两类:一类为市人民政府认定,需要迅速告知全体公众进行防范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或其他相关信息,由通信运营企业最大限度运用短信业务端口向全网用户发送;二类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需要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人员发送的预警信息,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送。

第五条 县政府应急办是我县预警短信发送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县预警短信发送工作的统一部署、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第六条 县气象局负责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以及二类预警短信的发送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二类预警短信发送传输通道的维护,协助气象部门建设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并升级完善运营企业相关设施设备,提高预警短信发送效率。

第八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订本部门预警短信发送流程和应急预案,配合气象部门建设并管理设立在本单位的预警信息发布子平台,及时收集更新本部门、本辖区预警短信发布对象有关信息;协助电信运营企业处理好预警短信发送引发的用户投诉等问题,承担信息发布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 发布二类预警短信,有关部门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每条短信不超过70个汉字字符的要求,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子平台自行发送,并及时将《巫山县突发事件预警短信发送表》报送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条 二类预警信息的解除,由发布单位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子平台自行解除。

第十一条 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定期收集汇总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二类预警短信数据,及时报送县政府应急办和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不得发送未经政府授权或同意的预警短信。

第十三条 县级有关部门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社会公众对预警短信的辨识能力,切实维护预警短信的权威性与真实性。严厉打击发送虚假预警短信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政府应急办和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巫山县突发事件预警短信发送表

附件

巫山县突发事件预警短信发送表

发送单位(盖章) 预警短信类别(二类)

发布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预警信息发布范围

发布内容(每条短信应在70个汉字以内):

发布部门领导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政府审查意见(或附授权书)

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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