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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巫山县乡镇(街道)自用船舶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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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乡镇(街道)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巫山县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县政府2022年7月20日发布了《巫山县乡镇(街道)自用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巫山府发〔2022〕64号,以下简称《方案》),为便于大家广泛知晓《方案》的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方案》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巫山县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标准时限为2022年8月至12月底。

二、出台目的

巫山县境内水域乡镇(街道)自用船舶多,安全系数低,为切实规范巫山县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拆除非法新建、非法改建船舶及“僵尸船”等不合规自用船舶,严厉打击自用船舶非法营运、非法捕捞、违规航行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内容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

巫山县境内水域乡镇(街道)自用船舶。

(二)整治原则,按照“规范一批、整治一批、清理一批”原则,分类进行

一是规范管理。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纳入乡镇(街道)登记管理的自用船舶,由水安办指导,各涉水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开展乡镇(街道)自用船舶年审、登记、备案等相关工作。

二是积极整改。由各涉水乡镇(街道)负责,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应急管理局、长航公安巫山派出所、巫山海事处等相关部门配合,对有证无船、船证不符、一船两证、非法新建等不符合《巫山县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的船舶,积极引导其所有人自行清理或主动拆解,拒不拆解的自用船舶进行集中整治,依法予以没收拆解;对带活水舱未彻底整改的自用船只限期整改。

三是集中清理。对长期停靠未使用及用途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自用船舶进行集中清理备案,鼓励船主自愿注销、拆解。

(三)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及调查摸底(即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一是宣传发动。制定《巫山县乡镇(街道)自用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多渠道开展宣传活动,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乡镇(街道)自用船舶整治工作认识,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摸底核实。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做好辖区内自用船舶的摸底调查,准确掌握船舶数量、船型、所有人、船舶证书证件及使用情况,精准登记造册,规范管理。于2022年8月15日前完成船舶基本信息统计,并将统计表纸质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县水安办。

2.集中整治清理(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10月15日)。一是集中整治。各涉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清理出“有证无船”“船证不符”“一船两证”及“非法新建”自用船舶,形成整治清单,由所属涉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应急局、长航公安巫山派出所、巫山海事处等相关部门配合,严格依法予以注销、强制拆解。二是集中清理。针对长期停靠未使用且船舶用途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自用船舶,全面宣传政策法规,鼓励船主将自用船舶主动上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集中清理后,接受群众和社会的投诉举报,设立举报电话:023-57686920,并参照相关标准给与奖励。三是规范管理。由县水安办指导,各涉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自用船舶船名等标识标牌喷涂、登记及年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各村(居)根据整治后自用船舶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船舶重新进行编号造册,船体喷涂,并在船身显著位置标明船名(按“渝巫××自用001”格式)、限载×人等标识。

3.复查阶段(2022年10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班,对各乡镇(街道)自用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复查验收,未按要求完成自用船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交由相关单位进行问责处理。

四、解读机关

本政策解读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23-5768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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