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管理办法》的背景及目的
为全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向财政存量资金要增长动力,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34号)等规定,为规范我县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县政府印发了《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山县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巫山府发〔2015〕9号)。
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是当前经济新常态下推进整体财税改革、发挥积极财政作用的必要措施,能最大限度释放资金活力,集中有限的资金用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做如下解读。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包含七章内容,分别为总则、结转结余资金范围、盘活措施、制度建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监督检查、附则,共30条。对财政存量资金的财政存量资金进行了说明及划分,同时强调了财政存量资金收回统筹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包含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三、核心举措
(一)盘活措施
对财政存量资金的主要盘活措施为以下几点:
1、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
3、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对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理。
4、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分类处理:
一是收回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单位向县财政(含国库支付中心)借款未归还的,由县财政部门出具文件直接扣收用于归还预算单位借款。
二是留归继续使用的资金。收回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对已完工并正在接受审计的项目,由预算单位提供相关依据,经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可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并在一年内使用完毕。
三是收回重新安排的资金。收回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单位需要继续实施的项目,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四是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除上述三种情况外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县财政收回主要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铁路公路建设等重点领域。
(二)会计核算制度
1、预算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结清往来款项,确保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真实反映。
2、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严禁违规采用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
3、收回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县财政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4、收回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县财政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四、《管理办法》中涉及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指政府通过向社会征收基金、收费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五、解读机关
本政策解读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23-57691870。
政策原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