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县水利局起草,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巫山县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巫山府办发〔2017〕44号)。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巫山以山地地形为主,喀斯特地貌分布较广,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大多数地方既无稳定地表径流,也无水库或流量较大的河流作支撑,所以农村供水以地表水源为主,必须修建小微型工程为主,主要表现为分散式供水工程,为了更好地加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特制定此办法。
二、制订依据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于2016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5号发布)。
三、主要内容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前述制订依据文件并结合巫山县分散式供水现状等有关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一是制定依据:为了加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本办法。二是适用范围:分散式供水工程指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元,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的小型供水工程。三是性质:村镇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四是部门职能职责: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发展目标,工程建设资金列入县财政计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规划,指导和监督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村镇供水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做好具体村镇供水相关工作。五是发展方向:鼓励研究、推广应用村镇供水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
第二章规划建设,共四条。一是规划建设程序和原则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分散式供水工程是居住分散或水源水量分散,不能通过管网延伸或不宜建设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情况下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和城乡供水一体化要求,尽量减少分散式供水工程,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鼓励分散式供水向集中供水转变,集中供水覆盖的区域,不再规划分散式供水工程,不再纳入国家资金补助范围。二是资金来源: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等多元化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和受益群众投资、捐资、投劳建设村镇供水工程。三是质量要求: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市县有关规定,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四是用地要求:因规模小原则上采用集体土地内部调剂解决。
第三章运行管护,共六条。一是统计备案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会同村民委员会对分散式供水工程进行分类统计,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是管理权属:分散式供水工程产权属用水农户所有,用水农户作为运行管护责任主体,负责运行管护与安全管理,鼓励区域性、专业化供水组织运行管护分散式供水工程。其中国家补助投资新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使用权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受益户自行运行管理,其资产所有权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有关规定管理。个人投资新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由投资人或受益人自行管理,入户水表、水表至用水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自行负责管护。运行管护主体应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做好运行管护与安全生产,保证正常供水。三是禁止事项及监督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分散式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分散式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不得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分散式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县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分散式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水源保护,共四条。一是水质标准:分散式供水工程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中新建按标准执行,已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不断提高供水水质,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是水质监测: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的水质检测计划中,应包含分散式供水工程水源水质的抽检,根据水源所处流域或河段进行分区,每个区域每年至少抽样检测一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定期对辖区内对分散式供水水质进行检测,通过对供水工程设施设备进行维护而不断提高供水水质。三是办法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和《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同时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