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重庆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重庆市第九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我县龙潭沟“脏乱差”问题整改事项。在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县商务委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整治工作组,对全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设点经营情况进行了摸底,对涉及遗留问题、信访矛盾进行了处置,对龙潭沟实施了环境整治集中拆除清场行动。为切实抓好问题整改到位,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我县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巫山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二、目的意义
为提高废物利用的能力,减少环境污染,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特制定《办法》。具有以下意义:(一)实现绿色增长、引导绿色消费;(二)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三)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的重大举措;(四)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5条。其中总则5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4条、经营管理14条、监督管理4条、法律责任4条和附则3条。
“总则”一章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再生资源定义等内容。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一章主要规定了体系建设、场地规划布局等内容。
“经营管理”一章主要规定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登记、经营场地要求、消防要求及再生资源回收行为规定等内容。
“监督管理”一章主要明确了县级部门职责、乡镇职责和行业协会职责等内容。
“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
“附则”一章明确了“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定义、《办法》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四、重点内容的解读
(一)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1.明确了全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编制主体。
2.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体系构成。
3.明确了全县规划设置1个综合性回收集散中心。
4.明确了回收站点的原则设置。
(二)明确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职责
(三)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登记条件及其程序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须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
2.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县公安局备案。
3.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四)再生资源经营场地的要求
1.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2.符合环境污染的防治要求;
3.依法取得消防验收;
4.兼营报废汽车拆解业务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取得报废汽车拆解资质;
5.新建再生资源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取得建设许可。
(五)再生资源经营者的相关规定
1.应当将营业执照原件、经营管理制度、回收价目表、监督电话等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监督;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发并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安全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5.每季度向县商务委报告回收再生资源种类、数量等信息。
(六)明确规范经营者不得经营的具体行为和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及处罚主体
五、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巫山县以前没有出台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相关的管理办法。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即2020年5月29日。
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巫山县商务委员会
解读人: 伍仲桃
联系方式:5768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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