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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林业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73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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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泽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野猪管控的建议》(第73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野猪现仍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违法对其猎捕和破坏其栖息地;野猪生存繁殖能力强,近无天敌,且野猪生性凶猛、狡诈难于捕猎等原因,使得种群数量日益增多。我县多地出现野猪成群结队破坏群众种植的玉米、稻谷、大豆、红薯、蔬菜等农作物,甚至出现伤人的情况,严重威胁着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野猪防控工作刻不容缓。

一、依法依规对野猪实施科学防控与监管

我局高度重视野猪防控工作,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利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调查研究后制发了《关于开展野猪防控工作的通知》(巫山林发〔2021〕195号)。明确各乡镇(街道)要结合近年来野猪现状,科学编写防控方案,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等报我局审查(审批)后,方可对野猪进行科学有效地防控。我局已批准抱龙镇、建平乡政府采用笼捕、围栏捕的方式猎捕野猪共120头。

我局依法依规严格对陆生野生动物实施保护,杜绝以防控野猪为名,进行滥杀和过度捕猎等非法行为发生;未严格按照物种、数量、方式、工具、期限、地点等防控方案进行猎捕、处理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下一步,我局将组织人员深入各乡镇进行指导,采取多部门联防联动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持枪猎捕所需的申报材料和规范猎捕程序,扎实稳步开展野猪防控工作。

二、对受害农户实施补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前期市林业局已开展野猪危害调研工作,市政府、县政府尚未制定补偿办法、方案等。

此复函已经张明祥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与我们联系,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巫山县林业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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