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1.城市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2.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3.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4.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5.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工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6.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7.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由街道办事处或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8.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9.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10.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