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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报废条件?

日期: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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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报废条件按《重庆市各用车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渝委办发〔2018〕56号)规定执行。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能继续使用的,可结合专业机构评估报告确定处置方式,通过拍卖、报废等途径予以处置。

公务用车使用10年以上且里程达25万公里以上且无维修使用价值的,或因重大交通事故等特殊原因由专业机构评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可以直接申请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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