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区别?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二)什么是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
针对部分未纳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但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直线200米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工地,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并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为什么要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噪声污染问题逐渐成为生态环境质量和城乡人居环境的短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既是法定职责,也是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安静的重要手段。
(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如何划分的?
本次划分严格按照《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结合巫山县最新声功能区划结果,首先将1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整体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然后剔除2类、3类和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内的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用地,以及一定规模的公园、绿地、空地后,将其余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五)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有哪些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规定: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结束前15日内以及其他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始施工1日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解释机关:本方案由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23-57657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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