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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历史遗留问题确权登记的实施意见》 政策问答

日期: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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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历史遗留问题确权登记的实施意见》

政策问答

问题一 什么是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问题二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历史遗留问题确权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在巫山县域范围内,于20201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在农村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无建房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不全,但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条件和标准的,均可按照本实施意见分类处置办理。

问题三 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问题四 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问题五 “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问题六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1年修正版)198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修建的住宅申请初始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经房屋所在地村民小组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告三十日,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登记机构核准登记。

问题七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问题八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问题九 如何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中的作用?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此,在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坚持农民的事情农民办,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农民参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并通过村民自治、基层调解等方式,参与解决权属指界、登记申请资料收集、权属纠纷,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户条件、宅基地取得时间认定和缺少权属来源材料等疑难问题。

问题十 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为什么要坚持“不变不换”原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坚持“不变不换”是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要求,是对原有登记成果的尊重和延续,也是保持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的需要。因此,已分别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问题十一 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如何落实“房地一体”登记要求?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要求,各地要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具体来说,围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重点,对于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尽快开展房地一体地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要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对于宅基地已登记、房屋没有登记,权利人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已登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未登记)发生变更、转移的,要按照房地一体要求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

问题十二 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根据我市《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77号)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实行零收费,不增加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问题十三 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问题十四 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1198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占用宅基地修建的住宅至今未扩大范围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201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房屋已建成的,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由村(居)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核确认符合规定标准面积,可按上述规定通过社、村、镇逐级审核确认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法对符合规定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该宗宅基地另有超占面积××㎡、该房屋另有超建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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