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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647X/2026-00001
[ 主题分类 ]
社会事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民政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民政发〔2025〕24号
[ 标  题 ]
巫山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巫山县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5-02-08
[ 发布日期 ]
2025-02-28
[ 有 效 性 ]

巫山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巫山县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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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民政局

巫山县财政局

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巫山县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63)文件精神,为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巫山县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巫山县民政局                   巫山县财政局

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28

(此件公开发布)

巫山县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2316号)《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63号)《加强和改进一老一幼服务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2464号),进一步帮助解决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实现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全覆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

(二)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实行低标准全覆盖,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适时调整。

(三)坚持信息共享原则。共享民政、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生存状态和社保卡等相关信息,根据数字化信息比对确定发放对象,不再进行本人申报。

二、发放范围

具有巫山县籍,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三、发放标准

(一)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在每年生日所属月份的次月享受高龄津贴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二)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70的标准发放。

(三)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400的标准发放

四、数据来源

公安局每年111日前负责将全县80周岁及以上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给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将全县80周岁及以上正在领待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县公安局和县人力社保局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审核汇总后的老年人信息推送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进一步核实,核实是否存在漏统、错统等现象,将核实无误后的信息由村(社区)录入“愉悦养老平台”,乡镇(街道)对“愉悦养老平台”高龄津贴信息进行审核,并报送县民政局审核后直接采用对核实有误的信息,由乡镇(街道)组织审核户籍流转、新增、减少、补发及挂起。

五、发放管理

(一)80—99周岁老年人。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原则上每年拨付一次。各村(社区)每年1030前完成未确认的老人信息收集工作,各乡镇(街道)每年1115日前完成审查、报送工作,信息核实无误后,每年1130日前由县民政局审批生成津贴发放清册,并提交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补贴对象使用社保卡作为接收账户,此后自动发放、核减。

(二)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原则上按季度拨付。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上季度末前完成户籍流转、新增、减少、补发、报送工作,每季度首月10日前由县民政局审批生成津贴发放清册,并提交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

六、津贴的始发与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1.高龄老人死亡的;

2.迁出户籍所在地的;

3.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等其他应停止发放的。

上述情形由乡镇(街道)和高龄老年人原户籍所在村(社区)协助核查,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高龄补贴。对死亡或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重新迁回本区县户籍的,可按规定予以发放;对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待信息核实后再按规定予以补发。

七、资金来源

高龄津贴全额纳入县财政统筹预算。

、监督管理

(一)加强信息管理。各乡镇街道对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要建立完善常态化的核查比对机制,落实专人负责,每月核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发放人员精准。如发现人员亡故、失踪、户口迁出等情况,及时予以核减。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1个月以上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通报信息乡镇街道及时核减后将核减名册上报县民政局,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由乡镇街道予以纠正并追回被骗取的资金。

(二)落实职能职责。各乡镇(街道)要强化村(社区)职责,督促村(社区)及时如实上报人口死亡、迁出等相关资料信息,明确发放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检查监督。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高龄津贴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高龄津贴发放精准度纳入对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工作要求

(一)确保专款专用。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对虚报、冒领或终止后继续领取高龄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从严惩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履职尽责。各乡镇街道和经办科室、村(社区)要严格履职,认真审核,对因不认真履职产生问题和错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舆论宣传。乡镇(街道)要加强舆论宣传,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在村(社区)深入宣传高龄津贴惠老政策,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敬老爱老氛围。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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