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民政局
巫山县财政局
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巫山县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按照《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63号)文件精神,为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巫山县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巫山县民政局 巫山县财政局
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山县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23〕16号)、《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63号)、《加强和改进“一老一幼”服务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24〕64号),进一步帮助解决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实现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全覆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
(二)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实行低标准全覆盖,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适时调整。
(三)坚持信息共享原则。共享民政、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生存状态和社保卡等相关信息,根据数字化信息比对确定发放对象,不再进行本人申报。
二、发放范围
具有巫山县户籍,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三、发放标准
(一)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在每年生日所属月份的次月享受高龄津贴),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二)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70元的标准发放。
(三)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
四、数据来源
县公安局每年11月1日前负责将全县80周岁及以上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给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将全县80周岁及以上正在领待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县公安局和县人力社保局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审核汇总后的老年人信息推送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进一步核实,核实是否存在漏统、错统等现象,将核实无误后的信息由村(社区)录入“愉悦养老平台”,乡镇(街道)对“愉悦养老平台”高龄津贴信息进行审核,并报送县民政局审核后直接采用,对核实有误的信息,由乡镇(街道)组织审核户籍流转、新增、减少、补发及挂起。
五、发放管理
(一)80—99周岁老年人。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原则上每年拨付一次。各村(社区)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未确认的老人信息收集工作,各乡镇(街道)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审查、报送工作,信息核实无误后,每年11月30日前由县民政局审批生成津贴发放清册,并提交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补贴对象使用社保卡作为接收账户,此后自动发放、核减。
(二)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原则上按季度拨付。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上季度末前完成户籍流转、新增、减少、补发、报送工作,每季度首月10日前由县民政局审批生成津贴发放清册,并提交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
六、津贴的始发与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1.高龄老人死亡的;
2.迁出户籍所在地的;
3.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等其他应停止发放的。
上述情形由乡镇(街道)和高龄老年人原户籍所在村(社区)协助核查,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高龄补贴。对死亡或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重新迁回本区县户籍的,可按规定予以发放;对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待信息核实后再按规定予以补发。
七、资金来源
高龄津贴全额纳入县财政统筹预算。
八、监督管理
(一)加强信息管理。各乡镇(街道)对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要建立完善常态化的核查比对机制,落实专人负责,每月核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发放人员精准。如发现人员亡故、失踪、户口迁出等情况,及时予以核减。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1个月以上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通报信息,各乡镇(街道)及时核减后将核减名册上报县民政局,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由乡镇(街道)予以纠正并追回被骗取的资金。
(二)落实职能职责。各乡镇(街道)要强化村(社区)职责,督促村(社区)及时如实上报人口死亡、迁出等相关资料信息,明确发放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检查监督。县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高龄津贴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高龄津贴发放精准度纳入对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九、工作要求
(一)确保专款专用。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对虚报、冒领或终止后继续领取高龄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从严惩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履职尽责。各乡镇(街道)和经办科室、村(社区)要严格履职,认真审核,对因不认真履职产生问题和错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加强舆论宣传,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在村(社区)深入宣传高龄津贴惠老政策,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敬老爱老氛围。
十、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