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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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巫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巫山府发〔20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1日  

 

 

巫山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全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包括:

(一)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四)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审计局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指导核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政府、县委审计委领导本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县审计局参与各类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不得要求县审计局必须对限额以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不得要求以政府投资审计代替建设单位工程结算审核,不得在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中作出限制民事权利、混淆行政监督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

县审计局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审计局负责本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环境保护等关键环节开展监督,督促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建设单位、相关主管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不得以社会中介机构审核(计)结果直接作为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健全政府投资领域监督体系。

第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协助、配合县审计局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指导核查工作,不得将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作为自身履职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要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立项审批、投资概算、招投标等环节的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结(决)算办理和合同履行等情况的审核与监管。

第七条 县审计局每年应向县政府、县委审计委及市审计局报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政府、县委审计委及市审计局报告。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管辖

 

第八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项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情况;

(三)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等管理情况;

(五)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情况;

(七)投资绩效情况;

(八)特许经营活动情况;

(九)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重点关注和揭示下列事项:

(一)决策失误或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涉嫌犯罪线索;

(三)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条 县审计局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县审计局可将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可研、勘察、设计、环评、招标、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列为审计调查对象。县审计局对审计调查对象与项目资金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根据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管辖;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管辖。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根据主要投资主体确定管辖。

管辖范围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应请示市审计局确定。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按计划实施。

县审计局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确定的审计范围、项目情况,编制全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应明确被审计的建设项目、被审计单位、审计类型、审计时间等。

县审计局编制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经县政府、县委审计委审核,报市审计局统一审批。审计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执行,坚决杜绝出现未纳入审计计划的“简易程序”审计项目。

县审计局应将批准的全县年度审计计划及时通知发展改革、财政、有关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被审计单位。

未纳入全县年度审计计划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根据审计侧重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分为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等类型。

第十四条 纳入全县年度审计计划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县审计局应开展审计:

(一)实施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项目已办理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与工程结算审计相关的资料;

(二)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已完成交(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并能提供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与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资料;

(三)其他类型的审计项目,按照全县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时间实施。

县审计局开展审计应成立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资料提供要求等。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在县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立项审批、设计概算、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文件;

(二)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等;

(三)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等;

(四)工程竣工图,隐蔽检查资料,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资料,交(竣)工等验收资料;

(五)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六)工程结算书、工程决算报表等资料;

(七)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

(八)县审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要求审计调查对象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审计调查对象应在县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要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有关机关应配合。

第十八条 县审计局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县审计局应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审查核查。

县审计局使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3年内未受过相关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理;

(三)与参与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包括未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审核、结算编制、审核、跟踪审计及过程控制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聘请的专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和职业胜任能力;

(二)近3年内未受过相关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理;

(三)与参与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包括未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审核、结算编制、审核、跟踪审计及过程控制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可采取下列方式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一)通过检查、观察、询问、分析、外部调查、重新计算、拍照、录音、录像、复制等方法获取证据;

(二)通过无人机、卫星遥感、地质雷达等技术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体进行检测获取证据;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取证方式方法。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相关报告进行核查。

县审计局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可将审计核查结果和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有关事实认定的证据材料,应送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核实和确认。有关单位或人员应于证据材料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不能取得签名或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材料仍然有效,审计人员应注明。

第二十四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应自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6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报经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局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审计事项评价、改进工作建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认定被审计单位多计工程价款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 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县审计局: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三)重大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四)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委或县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县审计机关应与县纪委监委、县司法机关等单位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督合力。

第二十九条 县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应送达被审计单位限期执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执行的,应书面提请协助执行。

第三十条 县审计局出具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作为有关部门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县审计局应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县审计局。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县审计局应责令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县审计局可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县审计局认为应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县审计局开展各类审计监督项目中,应对相关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和审核(计)工作进行指导,可对相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管理实施过程和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计)报告进行检查复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索取或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未尽到管理和督导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串通舞弊的;

(五)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不申请回避的;

(六)违反审计工作程序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审计局聘请的专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审计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审计调查对象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审计局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违规多付工程款的,应责令追回。对未追回多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县审计局认为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审计局审计发现审计调查对象以高估冒算、虚报套取、关联交易等方式骗取项目资金的,应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县审计局认为应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由县审计局给予通报批评;县审计局认为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未恪守职业准则、执业规范,出具不实报告的,县审计局应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巫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巫山府发〔2017〕13号)、《巫山县审计局关于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巫山审发〔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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