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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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山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17〕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巫山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扶办发〔2017〕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

第四条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为所有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偿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

第二章补偿资金规模和来源

第五条风险补偿金规模根据扶贫小额信贷发放规模定期调整。风险补偿金来源由市级扶贫专项资金、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县扶贫统筹资金组成。

第六条合作银行按风险补偿金的10倍发放扶贫小额信贷。若扶贫小额信贷额度增长较快,导致风险补偿金不足时,由县扶贫办商县财政局从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于次月内补足。

第七条风险补偿金按规定程序补偿逾期贷款本金后,导致风险补偿金规模与合作银行扶贫小额信贷额度不相匹配时,由县扶贫办商县财政局按季度从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内补足。

第三章补偿资金管理

第八条风险补偿金由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扶贫办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风险补偿金台账、受理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划拨申请、组织召开风险补偿金损失补偿会议、对合作银行进行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对风险补偿金使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风险补偿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户管理,由县扶贫办在合作银行开设风险补偿金专户,用于核算风险补偿金余额、利息收入和损失补偿等。

第十条风险补偿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收入补充风险补偿金。

第四章风险分担机制

第十一条建卡贫困户和合作银行办理相关信贷保证保险的,扶贫小额信贷出现损失风险,首先由保险机构按协议承担风险损失,剩余部分由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分别按照70%、30%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十二条建卡贫困户和合作银行未办理相关信贷保险的,扶贫小额信贷损失风险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70%、30%的比例分别承担风险责任。

第十三条当合作银行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时,合作银行可以暂停贷款发放。对扶贫小额贷款催收面达100%,贷款到期回收率95%以上,成效明显的合作银行,县财政按不超过新增扶贫小额信贷规模的1%给予奖励。待不良率降到规定目标以下,县扶贫办与合作银行协商后可继续办理扶贫小额贷款。

第五章风险补偿程序

第十四条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合作银行可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无需先偿还本金,直接办理续贷或增贷业务。

第十五条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应予追加贷款扶持,避免因灾返贫。贷款追加后,单户扶贫小额信贷不能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合作银行应区别对待逾期和不良贷款。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贫困户,帮助贫困户协调办理贷款展期。对确已发生的贷款损失,按规定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按约定比例分担损失。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扶贫小额信贷合作银行可按季向县扶贫办申请划拨风险补偿金冲抵逾期贷款本金。

(一)因借款人死亡、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借款人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二)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本金损失的;

(三)因市场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的损失因素无法依法追回需要补偿的;

(四)对符合展期条件的贫困户办理展期后,且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高出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经合作银行依法追收仍无力归还的。

第十八条扶贫小额信贷合作银行每季末前,向县扶贫办申请划拨风险补偿金,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划拨风险补偿金报告;

(二)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划拨申请表;

(三)扶贫小额信贷补偿名单和借款借据(复印件);

(四)扶贫小额信贷催收通知书。

第十九条县扶贫办收到合作银行划拨风险补偿申请后,将风险补偿名单传递扶贫小额信贷贷款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经发办收到补偿名单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交县扶贫办,县扶贫办统一提请县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经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县扶贫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出具补偿确认书和划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风险补偿金补偿符合补偿条件的贷款本金后,合作银行要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风险补偿金专户。乡镇(街道)、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合作银行对有关补偿情况不得对外公开,防止信用风险扩大。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风险补偿金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和高效运行。县财政部门定期对风险补偿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县审计部门对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及合作银行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将扶贫小额信贷情况纳入征信系统和贫困户建卡系统,对拖欠、逃避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机制,由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街道)、合作银行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情况,包括放大倍数、贷款回收、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等,考核结果纳入脱贫攻坚综合考核。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监管部门对合作银行加强监督检查,对合作银行疏于管理造成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的,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损失。

第二十七条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审核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相关资料,及时提交县扶贫办。各乡镇(街道)、合作银行不得弄虚作假,协助扶贫小额信贷贷款户骗取、套取风险补偿金。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风险补偿金。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县扶贫办对本办法所涉合作银行权利义务内容应当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此前出台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涉政策内容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