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13〕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2〕236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着力解决行业性乱收费和集资摊派问题
2013年农民负担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等领域乱收费行为;各种惠农补贴落实兑现中的代扣代缴行为;修建、维护村内公路等农村公益设施项目向农民违规集资摊派行为。要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担监管,深入治理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问题,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在往年开展向村级组织摊派各种费用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清理整顿各类加重村级组织负担问题,针对薄弱环节进行深入整改。
二、严格程序,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渝办发〔2010〕85号)和《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巫负办发〔2004〕4号)要求,进一步细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流程,完善实施办法,规范组织实施。筹资筹劳方案经乡镇(街道)初审后,应报县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自2013年起,向农民筹资筹劳标准一律按绝对数额标准执行,原则上每人每年筹资金额不超过20元,每个劳动力每年筹劳数量不超过5个标准工作日,以资代劳金额,每个劳动力标准工日不超过20元。
三、落实责任,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深入开展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抓落实,层层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任务落实、责任明确、督查到位、收到实效。要进一步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顺利开展。严格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农民负担加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四、注重实效,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监管督导检查
各乡镇(街道)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相结合,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考核评价机制。县农民负担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经常性开展涉及本部门本系统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定期检查开展所辖区域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中涉及农民负担情况,重点加大对各种惠农补贴补偿款落实到位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跟踪督办,严格整改。县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