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椿土家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3年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红椿府发〔2023〕28号
各村,乡属各单位:
现将《红椿土家族乡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红椿土家族乡人民政府
2023年3月9日
红椿土家族乡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地扑救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森林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
法规、文件和上级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红椿土家族乡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防范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三)属地管辖、先期处置。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当地村委会负责先期组织扑救处理。
(四)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森林火灾的严重性、可
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五)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及时收集信息,掌握森林火险、火情状况,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必须服从统一的指挥和调度。
第五条 各村、乡属各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修订和完善,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建立红椿土家族乡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乡长司小龙任指挥长,副乡长向往任副指挥长,财政办、平安建设办、社事办、经发办、庙宇派出所、林业管护站、卫生院等负责同志为成员。
(一)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指 挥:司小龙 乡长
副指挥:向 往 副乡长
成 员:任尊辉 党政办办公室主任
万游华 平安建设办主任
李 建 经发办主任
王昌林 社会事务办负责人
高 勇 财政办主任
陈玉蓉 农服中心主任
陈 涛 庙宇派出所所长
孙植国 林业管护站站长
张之恩 卫生院副院长
(二)全乡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 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全乡发生的森林火灾事故;
2. 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3. 确定相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4. 研究、制定事件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实施并加强监督;
5. 研究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乡级有关办站所职责
1. 乡农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了解掌握森林火灾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上级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迅速控制火势,做好人员疏散和现场处置工作。
2. 派出所陈涛负责组织公安干警及相关人员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现和搜集安全事故预谋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的相关情报信息,并适时组织实施侦察工作。
3. 社会事务办王昌林负责处置救灾救济抚恤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的调处工作。
4. 财政办高勇负责抢险资金保证。
5. 卫生院张之恩负责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害群体健康引发的安全事故,负责组织协调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具体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6. 党政办做好灾情的报道工作。
7.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第七条 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乡农业服务中心,由向往兼任办公室主任,陈玉蓉、徐伟负责办公室相关工作。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抢险救援组、物资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现场保卫组、疏散引导组、联络组。
第八条 应急处置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指挥本乡处理森林火灾事故和对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火灾的蔓延和扩大。
(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准备。
(三)领导、协调和指挥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置工作。
(四)督促各村、乡属各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和应急演练。
第九条 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建立健全应急联动体系,承办森林火灾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各组成员及主要职责。
(一)抢险救援组主要负责具体的抢险和救援行动。
组长:李宏松
成员: 万游华 覃仪 龙泉 刘小红 魏宗洪 徐伟 李建 龙文韬 各村驻村领导、第一书记 、各村村干部 、中心管护员 各社生态护林员
(二)物资保障组负责抢险和救援所需要的一切物资。
组长:任尊辉
成员:陈 祥 黎晓玲 王昌祥
(三)医疗救护组负责伤病员的急救和护送伤病员到医院救治。
组长:张之恩
成员:谭光元 丁柏海 吴名钦
(四)现场保卫组负责维护现场的正常秩序和治安安全。
组长:陈涛
成员:张裕堂 徐言龙
(五)疏散引导组负责疏散老幼病残等非抢险和救援人员。
组长:王昌林
成员:高勇 马从军 陈鹏
(六)运输与联络组负责联系和协调运输、通讯工具并传递森林火灾事故的动态,报告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组长:陈玉蓉
成员:孙植国 徐伟 李成龙 余世栋 李遇寒
第十一条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指挥部及办公室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施,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依法实行封锁。
第三章 预测和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 各村,乡属各单位、各办站所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事故,建立健全各企业的档案,完善预测、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十三条 信息传递。党政办在接到各种预警信息后,根据可能引发的森林火灾事故的范围、性质和事态,发布预警信息。各村、各单位、各办站所在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通知相应人员,做好准备。同时,各村、各单位要在发现森林火灾事故后,立即上报政府,并通知相关机构。公民有义务通过110报警或其他途径报告和反映森林火灾事故及其信息。乡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及时通报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预警处置。得到预警信息后,乡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研究提出预防性措施。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临时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森林火灾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各应急分队进入“战备”状态。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发生森林火灾事故的村、单位、企业要立即上报政府和相关机构,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事发地所在村主要领导是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乡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立即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启动相应预案,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上级报告。其他应急分队在接到通知后,迅速作出响应,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行动。
第十六条 现场指挥与协调
(一)根据事态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二)紧急疏散、撤离、安置非抢险救援人员和受威胁人员,组织抢险救援救受伤人和被困人员,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三)迅速控制危险源,消除森林火灾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护治安等控制措施,
(四)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五)针对森林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划定警戒线,锁封、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事态扩大的活动。
(六)组织协调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抢修,提供生产、生活必需品等措施
(七)实行24小时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八)保护现场,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依靠本乡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不能有效控制事态的。无法消除危害,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或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处置行动时,乡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报请县政府启动县级总体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承担应急处置的单位或部门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党政办。处置结束后,应将处置结果报乡指挥部,经批准后,方作出同意应急处置结束的决定。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九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乡社事办将做好救济物资造册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帮助其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第二十条 森林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乡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调查总结工作,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相应能力,修定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并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 乡政府有关办站所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切实做好应对森林火灾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相关工作的准备,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乡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应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对森林火灾事故的宣传教育。各中心管护员和各社生态护林员做好日常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发放防灾手册,增强公民事故防范意识和应急基本技能。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乡农业服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应对森林火灾事故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各中心管护员和各社生态护林员要经常性地进行检查,确保应对森林火灾事故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在应对森林火灾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责任不明,工作不力,畏难退缩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由乡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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