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大额自付医疗费用“一事一议”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根据《重庆市乡村振兴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及报销结算工作的通知》(渝乡振发〔2022〕15号)精神,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因大病产生的大额医疗自付费用,影响基本生活的实施“一事一议”救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务必严格审核把关、程序到位,要确保救助程序规范、救助过程透明、救助金额准确,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救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县农业农村委认定的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自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不含申请当月),因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以及其他民政救助、健康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费用达到县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监测标准2倍及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一事一议”救助实行申请救助,由申请对象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入户调查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不得变相扩大救助范围,要以是否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为标准,不得优亲厚友,确保救助对象精准。对符合第三条规定救助的人员,未纳入监测对象建议及时纳入。
第五条 “一事一议”救助对超过医疗费用自付金额超过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监测范围2倍以上的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救助,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
第六条 申请“一事一议”救助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巫山县大额自付医疗费用“一事一议”救助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入院、出院记录及发生医疗费用结算单,如是复印件请乡镇签上“与原件相符”后签名并加盖办公室公章。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四)脱贫户或监测户需打印系统身份证明(盖政府鲜章)
第七条 申请“一事一议”救助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填写《巫山县大额自付医疗费用“一事一议”救助申请表》;
(二)乡镇(街道)社保所核实并填写医疗费用情况;
(三)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核实并填写享受其他救助(含临时救助等)和健康险补偿情况;
(四)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核定救助金额;
(五)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加盖政府鲜章后报县农业农村委。
(六)县农业农村委对救助对象进行身份确认,将救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委负责“一事一议”救助档案资料的归集存档。
第九条 未参保人员因病发生大额医疗自付费用,符合“一事一议”救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方案由巫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巫山县大额自付医疗费用“一事一议”救助申请表
附件
巫山县大额自付医疗费用“一事一议”救助申请表
姓名 |
身份类别 |
脱贫户£监测对象£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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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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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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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本人因患(疾病名),发生大额医疗自付费用,影响基本生活,现申请“一事一议”救助。 申请人:年月日 | ||
医疗费用情况 |
(姓名)年月日至年月日发生医疗费用元,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和渝快保报销元,自负费用元,明细见附件。 经办人:年月日 | ||
享受其他救助和健康险补偿情况 |
(姓名)年月日至年月日享受其他救助元,健康险补偿元,佐证资料料见附件。 经办人:年月日 | ||
乡镇 (街道办) 意见 |
核定救助金额元。 经办人:负责人:政府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 ||
农业农村委意见 |
经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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