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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公示

日期: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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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共巫山县委办公室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指南》的相关文件要求,2025年我结的16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现予以公示。

序号

案件名称

案情简介

损害调查处理情况

磋商赔偿情况

诉讼裁判文书

1

山县某医院医疗废水直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4 年 7月 23日,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巫山县某医院正常运营,但其医疗废水一体化处理设施未运行,其出水口未见出水且已长青草。经进一步排查发现该医院化粪池内有一个洞口,医疗废水经白色管道排至医院外水沟。汇入官渡河后最终汇入长江。医院医疗废水主要为口腔科、检验科等科室产生,未经一体化设施处理,直接排入医院内化粪池,消毒后经管网排入医院外的水沟。

经专家评估,本次案件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明确,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7400元,建议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该案件生态损害赔偿量化数额为7400元,其中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为5400元,专家鉴定评估费用2000元。经磋商,赔偿义务人以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已完成生态损害赔偿金缴纳。

2

巫山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巫山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占用毁坏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巫山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巫山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巫山县笃坪乡腰栈村5社、培石乡鹿圈村1、2、3社,黄龙村1、2社占用损毁林地,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导致当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

经司法鉴定,本次案件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明确,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969346元,建议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该案造成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总价值为969346元,其中:1.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741134元;2. 植被恢复费用178212元;3.司法鉴定费为50000元。赔偿义务人已完成异地复绿并于2024年12月19日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

3

某等4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某等4携带钓鱼竿、鱼钩、活体泥鳅等作案工具,在巫山县大昌镇光明村大宁河水域天灯湾使用活体泥鳅打窝,然后再将活体泥鳅钩在鱼钩上为诱饵的方式非法捕捞野生翘嘴鱼共计110余斤。

经办案部门综合认定,郑某等4人存在非法捕捞水产品事实,该案造成的水生生物损害价值为6756元。

磋商郑某等4人自愿购买12000元的鱼苗用于增殖放流,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来落实生态修复责任。

4

马某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4年6月18日14时许,马某等3人利用单层刺网到某镇某河捕鱼,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查获捕鱼工具单层刺网2副和渔获物餐条鱼、宽鳍鱲鱼共计0.835kg。

经办案部门综合认定,马某等3人存在非法捕捞水产品事实,该案造成的水生生物损害价值为150.3元。

磋商马某等3人自愿购买1500元的鱼苗用于增殖放流,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来落实生态修复责任。

5

郑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3年7月5日晚,郑在长江干流旁的巫山县码头附近,使用带有9个钓钩的拟饵复钩钓具钓鱼,钓得1条重20.5kg鱤鱼。2024年4月12日晚在巫山县滨江路红石梁码头附近长江干流,使用带有9个钓钩的拟饵复钩钓具钓鱼。后因鱼线被缠住收竿回家,在红石梁码头附近被民警抓获。

经办案部门综合认定,郑某存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该案造成的水生生物损害价值为7380元。

磋商郑某自愿购买7380元的鱼苗用于增殖放流,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来落实生态修复责任。

6

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4年4月9日16时许,李某在巫山县某镇某河,放置3个定置串联倒须笼壶捕鱼。至当日19时许,用3个笼壶捕得黄辣丁、餐条、泥鳅等鱼类共计0.45kg.2024年4月9日19时许,李某某镇某药店被民警抓获,带领民警到非法捕捞现场,民警当场查获渔获物和3个笼壶。

经办案部门综合认定,李某存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该案造成的水生生物损害价值为352.2元

磋商李某自愿购买1000元的鱼苗用于增殖放流,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来落实生态修复责任。

7

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4年6月11日15时许,刘在巫山县某镇某河水域,将1副三重刺网放入河中捕鱼,捕得鲫鱼、罗非鱼、蒙古红鲌、餐条共计3.43kg。

经办案部门综合认定,存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该案造成的水生生物损害价值为1920.6元

磋商自愿购买2000元的鱼苗用于增殖放流,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来落实生态修复责任。

8

某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4年7月23日下午,王某等3人在某乡某河电鱼,王某用电捕鱼机在前面电鱼,易某、徐某拿抄网在后面捞鱼。捕得云南盘鮈、副鳅属鱼、裂腹鱼、宽鳍鱲鱼、尖头鱼共计0.37kg。

经办案部门综合认定,某等3人存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该案造成的水生生物损害价值为5790.4元

磋商某等3人自愿购买 6000元的鱼苗用于增殖放流,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来落实生态修复责任。

9

龚某等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4年10月2日,龚某等2人使用在网上购买的多功能锂电一体机(捕鱼机)和头灯、水桶在下田洗煤厂附近水域开始捕鱼。晚10时许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获电鱼工具(多功能锂电一体机一个、抄网两副、头灯两个)、非法捕捞的渔获物15尾(疑似鳜鱼5尾、鲶鱼1尾、黄颜鱼6尾、鲫鱼2尾、餐条1尾)。

经办案部门综合认定,龚某等2人存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该案造成的水生生物损害价值为11246.4元。

磋商龚某等2人自愿购买 12000元的鱼苗用于增殖放流,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来落实生态修复责任。

10

廖某等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4年11月12日,廖某等2人使用电鱼器和头灯到某镇大桥下,从长溪河开始往上游电鱼。2024年11月13日零时许,2人电鱼至龙溪老桥处附近时被森林警察大队和某派出民警现场查获。当场查获带抄网的电鱼器一根、头灯两个、鱼获物94尾(疑似溪石斑6尾、疑似泥鳅 24尾、疑似鲫鱼4尾、疑似黄骨头49尾、疑似巴石斑11尾)。

经办案部门综合认定,廖某等2人存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该案造成的水生生物损害价值为19201.6元。

磋商廖某等2人自愿购买 20000元的鱼苗用于增殖放流,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来落实生态修复责任。

11

张某等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4年7月6日16时许和2024年7月7日凌晨5时许,张某等2人在长江水域(大溪乡渡口向上约1公里左右水域)采取一个排线(约50米)上拴多根鱼钩,并在鱼钩上以面包虫为诱饵,然后将主线及鱼钩拴石头沉到水下的方式,放置了三幅排线共计50个鱼钩,事后由张负责收排钩,陈负责驾船,7月7日上午两人捕获6条肥头(长吻鮠)合计0.98 千克。

经办案部门综合认定,张某等2人存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该案造成的水生生物损害价值为4116元。

磋商张某等2人自愿购买4200元的鱼苗用于增殖放流,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来落实生态修复责任。

12

龚某等4人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4年9月18日,龚某等4人在巫山县小三峡一线天非法狩猎,捕获陆生野生动物“麂子”一只,被巫山县森林警察大队联合长航万州公安局巫山分局抓获。

经司法鉴定,龚某等4人捕获的“麂子”系偶蹄目(ARTIODACTYLA)、鹿科(Cervidae)、小麂(Muntiacus reevesi)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整体价值3000元,总价值3000元。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导致当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

经磋商,龚某等4人共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3000元的方式来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3

陶某等3人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4年9月28日,陶某等3人在巫山县建平乡黄岩村4组非法狩猎,捕获陆生野生动物“麂子”一只,被建平乡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经司法鉴定,陶某等3人捕获的“麂子”系偶蹄目(ARTIODACTYLA)、鹿科(Cervidae )、小麂(Muntiacus reevesi),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整体价值3000 元/只,总价值为3000元。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导致当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

经磋商,陶某等3人共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3000元的方式来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4

鲁某等3人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鲁2023年从网上购买捕兽夹,在古路镇金鱼村2组(小地名岩湾)捕获野生动物,共非法捕获9只“麂子”。梁某2024年期间,在重庆市巫山县曲尺乡伍柏村5组(小地名梁子上)放置捕兽夹捕获野生动物,先后捕获两只疑似野猪,一只疑似野羊子,一只疑似麂子,一只疑似“白米子”等共5只野生动物,捕获后将野生动物去除毛、内脏及头后部后存储在自己的冰箱中。并在2025年1月到2月期间分别将两只疑似野猪和一只疑似野羊子,以一定价格出售给柳某,剩下的一只麂子卖给柳某后,柳某在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司法鉴定,鲁某等3人非法捕获9只“麂子”,系偶蹄目(ARTIODACTYLA)、鹿科(Cervidae)、小麂(Muntiacus reevesi),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整体价值3000元/只。9只小麂总价值27000元。梁某非法捕获共5只野生动物,经过鉴定认定其中一只为小麂(Muntiacus reevesi),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价值为3000元/只;另一只为花面狸(果子狸)(Paguma larvata),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价值为1200元/只,梁某非法捕获共5只野生动物总价值6600元。

经磋商,鲁某等3人共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33600元的方式来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5

重庆某环境治理分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泥污水至官渡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5年5月24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重庆污水处理厂于23日晚疑似直排厂区泥污水至官渡河,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随即前往现场核查。2025年5月24日现场检查时,该污水处理厂污泥浓缩池周围地面及厂区外连接的雨水沟被冲洗,但仍有部分排放泥水痕迹。经核查,2025年5月23日晚,该污水处理厂污泥浓缩池的含泥污水因不正常操作致使溢流至厂区地面,溢流的含泥污水后经厂区雨水排放口排入官渡河。

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该案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不需要赔偿,建议终止索赔。

终止索赔

16

重庆市巫山某公司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5年4月17日接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巫山管理中心移交重庆市巫山某公司涉嫌违规占用风景名胜区线索。2025年5月23日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前往巫山县龙门街道龙江社区一社三峡龙脊公园停车场现场核实,发现重庆市巫山公司负责的三峡龙脊游客服务中心项目在未取得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巫山管理中心审核审批手续情况下,建设完成三峡龙脊游客服务中心,现场建有钢结构房屋一层,对停车场邻崖两层建筑进行翻新改建。经核实,三峡龙脊游客服务中心位于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巫山段)内,重庆市巫山公司三峡龙脊游客服务中心改扩建项目未取得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巫山管理中心审核的相关手续。

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该案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不需要赔偿,建议终止索赔。

终止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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