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统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和建设美丽中国的示范样板。
第二条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和管理工作,规范示范区创建申报、命名、监督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建示范活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县两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管理。市包括地级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所辖区、地区、自治州、盟等;县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等。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采取达标创建的方式,按照国家引导、地方自愿、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序开展,每三年命名一次。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创建地区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创建地区进行预审,并将预审通过后的创建申请名单经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创建周期为三年。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备案地区的创建工作加强日常指导。
第六条 经自查近三年各项建设指标已达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要求的创建地区,可通过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态环境部提出验收申请。
第七条 近三年存在下列情形的地区不得提出验收申请: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件除外)的;
(二)因生态环境问题或环境违法事件被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相关部门约谈、挂牌督办,且未经约谈或挂牌督办部门验收销号的;
(三)被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且未按照省级党委政府整改方案序时推进的;
(四)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发现典型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
(五)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为创建主体,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为“明显变差”或“一般变差”的;
(六)创建工作中存在隐瞒事实的,或有关数据材料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验收申请;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材料,主要包括近3年建设指标达标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第七条所列情形符合情况。
第九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创建地区验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严格把关,择优确定拟推荐地区,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和推荐材料,上报生态环境部。
第十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拟推荐地区通过管理平台,如实填报验收申请材料。
第三章 命 名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组织对创建地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审核并视情开展现场核实,形成评估验收意见。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创建地区应当及时补充材料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组织对创建地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审核并视情开展现场核实,形成评估验收意见。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创建地区应当及时补充材料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生态环境部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查不属实,或虽属实但经认定已有效解决的地区,生态环境部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已命名地区应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并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上一年度建设指标达标情况。
第十五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已命名地区的日常指导,每年对行政区域内已命名地区年度指标达标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在管理平台提交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加强对已命名地区日常监管,实施警告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命名地区,生态环境部将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或按照省级党委政府整改方案时限要求。
(一)因生态环境问题或环境违法事件被生态环境部及相关部门约谈、挂牌督办的;
(二)被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的;
(三)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为创建主体,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为“明显变差”或“一般变差”的;
(四)未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目标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
(五)其他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整改期间不得在正式公文及形象宣传中使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整改期结束后,通过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生态环境部组织评估。通过评估的,恢复其称号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在日常监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命名地区,生态环境部将撤销其称号。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件除外)的;
(二)被生态环境部警告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整改期内再次出现警告情形的,或整改期结束后未通过生态环境部评估的;
(三)发生人为干扰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行为且被进行数据替代的,或发生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且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的;存在其他隐瞒事实的,或有关数据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每三年对已命名年满六年的地区组织开展一次复核(如建设指标发生调整,按现行建设指标进行)。通过复核的地区,继续保留称号,其中,命名期间各项建设指标持续改善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未通过复核的地区,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条 复核材料包括:
(一)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预审意见;
(二)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情形符合情况;
(三)近六年建设指标达标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
(四)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对已命名地区给予政策和项目倾斜,鼓励各地建立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已命名地区行政区划发生重大调整的,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验收、复核等工作中,必须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认真落实廉洁自律要求和责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二十四条 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工作中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 1 —
附表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
领域 |
任务 |
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指标值 |
目标 责任 |
(一)目标责任落实 |
1. |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
- |
建立 |
2. |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 |
开展 | ||
生态环境安全 |
(二) 环境质量改善 |
3. |
PM2.5浓度 |
μg/m3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保持稳定或持续下降 |
4. |
水环境质量 | ||||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稳中有升 | ||||
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 |
%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稳中有降 | |||
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水质 |
-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保持稳定或稳中向好 |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
% |
100 | |||
县城污水处理率 |
% |
≥95 | |||
% |
100 | ||||
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
- |
基本完成 | |||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
- |
基本消除 | |||
(三) 生态质量提升 |
5. |
区域生态保护监管 | |||
生态质量指数(EQI) |
- |
△EQI>-1 | |||
生态保护红线保有率 |
- |
不低于国土空间规划约束目标 | |||
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整改率 |
% |
100 | |||
- |
开展 | ||||
6. |
林草覆盖率* |
- |
稳中有升 | ||
生态环境风险防范 |
7.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 |
≥93 | |
8. |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
- |
有效保障 | ||
9. |
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
- |
|||
10.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
- |
建立 | ||
11. |
% |
≤10或不上升 | |||
经济 |
(五) 降碳减污节能增效 |
12. |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
% |
100 |
(六) 资源节约集约 |
13.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 |
%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 | |
14.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 | ||
15. |
农膜回收率* |
% |
≥85 | ||
16.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 |
稳中有升 | ||
生态 文化 |
(七) 全民共建共享 |
17. |
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 |
% |
≥90 |
生态文明制度 |
(八) 体制机制保障 |
18. |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 |
% |
100 |
参考性指标 |
1.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
% |
中西部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东部地区:≥75; 中西部其他地区、东北地区:≥65 | |
2. |
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 |
%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保持稳定或持续提高 | ||
3. |
河湖岸线保护率 |
%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 | ||
4. |
% |
≥80 | |||
5. |
规模以下畜禽粪污集中收运利用体系 |
- |
建立 | ||
6. |
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 |
g/kg |
保持稳定或有所提高 | ||
7. |
- |
积极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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