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2-00047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发〔2019〕80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8-10
[ 发布日期 ]
2022-08-10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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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环发〔201980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队、站: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1日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办〔2019349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推行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结合我县生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效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不断健全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县环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升,环境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提升。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执法信息在政务网站公开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两微”平台(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做到高效便民。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或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

(1)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

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执法人员等信息;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流程等;

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

⑤“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2)编制发布权责清单。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进度要求,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建立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公布。

2.规范事中公示。

(1)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以及实施查封、扣押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着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

(2)做好告知说明。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依法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予以记录。

(3)明示政务服务岗位信息。行政许可、群众来访受理等政务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等场所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途径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

(1)及时公开执法决定。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动态更新信息内容。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与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信息公示平台上的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建立执法信息定时报送制度。每年120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根据不同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情况、执法环节,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按规范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记录内容。

(1)文字记录。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全过程及内部审批全流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完善环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制作执法文书模板、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和执法规范用语,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2)音像记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制定环境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对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或者经政府批准的停业关闭等涉及重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要求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本系统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本系统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2.严格储存归档。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规定形成案卷,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有源可溯。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案卷内的音视频资料,应做好编号,文字备注摄录内容,不得故意毁损、擅自修改删除或者剪辑拼接。音频资料应视情况备注对话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主要对话内容。

3.发挥记录作用。

在开展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过程中,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前,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

明确执法支队综合科作为涉及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局行政审批科作为涉及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保证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鼓励采取聘用法律顾问等方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明确审核范围。

根据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具体情况,结合违法行为种类、涉案金额、执法层级、社会影响等因素,在2020年年底前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应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

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是否滥用职权、是否存在明显不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责任。

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执法支队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

1.推进信息系统建设。积极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环境执法平台、“互联网+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大数据系统建设,健全移动执法系统管理制度,继续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建设,推进数据共享。通过规范移动执法系统运用,强化管理,发挥移动执法系统的信息化记录、存储、查询以及现场执法、执法作业指导、任务管理、队伍管理等功能,全过程记录并有效约束规范行政执法,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2.推进信息共享。推动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执法信息系统与生态环境部环境监管执法平台共享和业务协同,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即时向网络平台推送本单位执法信息。

(五)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生态环境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县生态环境局各科室站队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推进。

2.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有效衔接,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3.开展培训宣传。组织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保障经费投入。加强执法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县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5.加强队伍建设。严格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要求,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环境执法队伍。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经公共法律考试和执法培训合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需参加执法培训,可免于公共法律考试。按照全国统一的时间、步骤和样式要求,换发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加强证件管理。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平时考核。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按国家规定落实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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