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1-00215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发〔2021〕41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做好规划环评有关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做好规划环评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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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加强做好规划环评有关工作的通知

巫山环发〔2021〕41号


各县级部门、乡镇街道、各相关单位:

2021-2025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计划时期,是我国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也是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的重要机遇期。为做好“十四五”规划及规划环评,助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做好规划环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庆市是直辖市,巫山县属于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范畴),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综合性规划以及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专项规划(除指导性规划)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在规划文本报批前送相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的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二、充分对接,同步开展规划环评

 为保证规划编制工作顺利推进,并合法报批,建议各相关单位与市级主管部门充分衔接沟通,在启动相关规划编制工作时,应提前聘请三方专业机构,咨询规划环评编制有关工作并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就规划涉及的具体内容、领域等及时与县生态环境局沟通,以便准确把握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形式及相关要求。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1 年9月2日

(以件公开发布) 

巫山环发〔2021〕41号关于加强做好规划环评有关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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