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
经营者:包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7MACJ6N8G3G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官渡镇双树村7组40号(自主承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1日对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正常经营,建有三间圈舍,四个化粪池,一粪污收集渠,圈舍粪污水通过粪污收集渠进入化粪池;实际存栏母猪259头,仔猪290头。现场检查时,养殖场第三圈舍末端外相邻粪污收集渠处有一可移动白色管道,联通至南侧涵洞,涵洞连接一自西向东山水沟,养殖粪污水经管道-涵洞-山水沟流至天坑,养殖场外山水沟内有明显粪污痕迹;第四化粪池有一缺口,部分粪水通过缺口溢流至外环境。2026年3月11日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养殖场外排口水样及外排口下游50米水样开展现场采样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3月11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现场勘查平面图》;
2、2026年3月13日对杨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3月17日对魏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3月17日对张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5、《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6]第ZF07号);
6、2026年3月16日杨某某提供的商铺/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7、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记录补充;
证据1-7证明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2026年3月11日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外排口水样氨氮超标8.5倍。
8、2026年3月13日包鑫提供的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包鑫身份证复印件;
9、杨某某、魏某某、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0、授权委托书。
证据8-10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
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向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巫山环改〔2026〕4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罚告〔2026〕4号)。责令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使用暗管进行排污并拆除暗管,对化粪池进行整修,不得向外环境排放污水,15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于2026年3月27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述称:一是白色管道属于排放雨水管道并非排污管道;二是化粪池缺口已经进行整改修复;三是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并将加强巡逻;四是这两年猪场经营困难,亏损严重;五是已经开始落实整改,恳请免于行政处罚。企业未申请听证。
2026年4月10日复查时,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正在整改中,目前正进行转移,预计一个月内转完;现场猪粪收集池增加顶棚,建有猪粪转移台账;厂区内原有排出场外的白色管道已封堵。2026年4月20日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报告称已将生猪全部转移,猪粪收集池内粪污已全部清理。
我局认为: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私设暗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等情节,结合整改情况,对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因子予以重新取值。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的规定,对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1、废水类别:养殖废水,裁量等级取1;2、排污情况:超标5倍以上,裁量等级取5;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取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1;3、经济承受力: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取-1。同时鉴于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已转移完所有生猪,切断污染源,对场区及周边环境粪污清理干净,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不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含本数);如果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在下浮20%后仍然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不含本数)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执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小写:27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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