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祖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6MYWXW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889号4栋3单元6楼615号
我局于2026年3月26日接到环境污染投诉举报,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项目龙骨坡拌和站(桩号K36+000)的运营。该拌合站内建设有三级污水沉淀池,第三级沉淀池后部有缺口,池内生产废水通过缺口溢流至拌合站外沟渠,经沟渠直接排入下方溶洞内;拌合站内建有一洗车废水收集池,池内污水溢流至拌合站厂区地面,污水沿拌合站外沟渠直接排入下方溶洞。现场检查时溶洞内有大量搅拌站混凝土污泥浆。2026年3月27日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龙骨坡拌和站外排口水样及溶洞天坑水样开展现场采样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3月2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2、2026年4月1日对陈某甲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4月1日陈某甲提供的陈某甲身份证复印件;
4、2026年4月1日对陈某乙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6年4月1日陈某乙提供的陈某乙身份证复印件;
6、《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节选;
7、《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9〕030号)复印件;
8、《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奉建高速总包项目部龙骨坡拌合厂后场劳务》复印件节选。
证据1-8证明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用溶洞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9、《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6]第ZF11号);
证据9证明2026年3月27日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拌合站排放生产废水未超标。
10、2026年4月1日陈某甲提供的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祖国身份证复印件;
12、授权委托书及陈某乙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10-12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7日向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巫山环改〔2026〕5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罚告〔2026〕5号)。责令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清理溶洞及周边环境,对拌合站厂区内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修缮,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2026年4月23日复查时,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在整改中,现场已对破损沉淀池进行修理,对原有排水沟进行修复加固,下方溶洞内已清理并进行绿化,入口上方新增三级沉淀池。现场洗罐池后方沉积淤泥还未清理完毕。2026年4月24日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报告称已对场区周围环境沉积淤泥完成清理。
我局认为: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用溶洞排放水污染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等情节,结合整改情况,对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因子予以重新取值。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的规定,对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1、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取2;2、排污情况:未超标,裁量等级取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取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1。同时鉴于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周边环境及受污染溶洞清理到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不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含本数);如果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在下浮20%后仍然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不含本数)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执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贰佰伍拾元(小写:16325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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