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改〔2026〕5号
当事人名称: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祖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6MYWXW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889号4栋3单元6楼615号
我局于2026年3月26日接到环境污染投诉举报,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项目龙骨坡拌和站(桩号K36+000)的运营。该拌合站内建设有三级污水沉淀池,第三级沉淀池后部有缺口,池内生产废水通过缺口溢流至拌合站外沟渠,经沟渠直接排入下方溶洞内;拌合站内建有一洗车废水收集池,池内污水溢流至拌合站厂区地面,污水沿拌合站外沟渠直接排入下方溶洞。现场检查时溶洞内有大量搅拌站混凝土污泥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3月2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2、2026年4月1日对陈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4月1日陈某某提供的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4、2026年4月1日对陈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6年4月1日陈某某提供的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6、《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节选;
7、《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9〕030号)复印件;
8、《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奉建高速总包项目部龙骨坡拌合厂后场劳务》复印件节选。
证据1-8证明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用溶洞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9、2026年4月1日陈某某提供的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祖国身份证复印件;
11、授权委托书。
证据8-11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漫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清理溶洞及周边环境,对拌合站厂区内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修缮,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整改工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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