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不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
负责人:徐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09428944H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北门港区码头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3日到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位于抱龙镇的万州港巫山抱龙河作业区一期码头现场检查时发现:码头内厂棚内堆放有1500吨左右铁矿石,厂棚未完全封闭;地面煤渣较多,厂区积尘较重未及时清扫;喷淋设施及污水收集设施无法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2、2026年1月5日对何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3、何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4、2026年1月4日对杨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5、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09〕098号)》复印件;
7、《重庆港巫山港区抱龙河作业区散货码头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
8、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017500808980001R)复印件。
证据1-8证明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码头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9、2025年12月23日何某某提供的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徐将身份证复印件;
10、授权委托书。
证据6-10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
1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节选。
证据11证明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此前未受过行政处罚。
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向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罚告〔2026〕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述称:一是认识到自身确实存在未能完全落实扬尘措施并深刻反思;二是公司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整改及时,未造成危害后果;三是积极配合调查已全面停止作业并落实整改(附整改记录);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规定,公司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五是企业经营面临困难,恳请给予改正机会免于处罚。
2026年3月5日复查时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码头已停止生产,两间厂棚内堆放铁矿石全部由绿布覆盖;厂区内设置导流槽,收集雨水至沉淀池;厂区输送管道、厂区外侧和厂棚外侧设置有喷淋措施可以正常使用。
我局认为: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码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鉴于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主动停止生产、对堆存铁矿石采取覆盖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企业属于初次违法。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此次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八条第十六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六)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作为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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