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改〔2026〕4号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
经营者:包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7MACJ6N8G3G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官渡镇双树村7组40号(自主承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1日对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正常经营,建有三间圈舍,四个化粪池,一粪污收集渠,圈舍粪污水通过粪污收集渠进入化粪池;实际存栏母猪259头,仔猪290头。现场检查时,养殖场第三圈舍末端外相邻粪污收集渠处有一可移动白色管道,联通至南侧涵洞,涵洞连接一自西向东山水沟,养殖粪污水经管道-涵洞-山水沟流至天坑,养殖场外山水沟内有明显粪污痕迹;第四化粪池有一缺口,部分粪水通过缺口溢流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3月11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现场勘查平面图》;
2、2026年3月13日对杨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3月17日对魏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3月17日对张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5、《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6]第ZF07号);
6、2026年3月16日杨某某提供的商铺/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7、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记录补充;
证据1-7证明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8、2026年3月13日包鑫提供的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包鑫身份证复印件;
9、杨某某、魏某某、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0、授权委托书。
证据8-10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
巫山县鸿丰生猪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使用暗管进行排污并拆除暗管,对化粪池进行整修,不得向外环境排放污水,15日内完成整改工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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