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群通物联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亚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451892263L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平湖西路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8日对重庆群通物联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的重庆市巫山港区鳊鱼溪作业区中润(应急)码头工程4#廊道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位于巫山县三溪乡田家村一组,现场正在进行隧道内部掘进及廊道口周边便道施工,隧道设计长度939m,已施工300m左右。经调查,该廊道位于长江三峡国家风景名胜区,于2025年5月开始建设,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2、2026年1月29日对田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1月29日田某提供的田某身份证复印件;
4、2026年1月29日对罗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6年1月29日罗某提供的罗某身份证复印件;
6、2026年1月29日对陈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6年1月29日陈某某提供的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某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陈某某任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巫山港区鳊鱼溪作业区中润(应急)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副经理文件复印件;
8、2026年1月29日陈某某提供的重庆市巫山港区鳊鱼溪作业区中润(应急)码头工程(一期)EPC总承包合同节选复印件;
9、2026年1月29日田某提供《巫山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巫山港区鳊鱼溪作业区中润(应急)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业审查意见》复印件、《巫山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巫山港区鳊鱼溪作业区中润(应急)码头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复印件、《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巫山港区鳊鱼溪作业区中润(应急)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10、2026年1月29日田某提供的《重庆市巫山港区鳊鱼溪作业区中润(应急)码头工程4#连接廊道概算说明》;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复印件。
证据1-11证明重庆群通物联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重庆市巫山港区鳊鱼溪作业区中润(应急)码头工程4#廊道项目未按规定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4#连接廊道投资额为3860.6997万元。
12、2026年1月29日田某提供的《使用林地(自然保护区)审核同意书》《风景名胜区内修建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同意书》复印件。
证据12证明重庆市巫山港区鳊鱼溪作业区中润(应急)码头工程4#廊道项目位于长江三峡国家风景名胜区内。
13、2026年1月29日田某提供的重庆群通物联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兰亚东身份证复印件;
14、2026年2月5日田某提供的经营主体变更登记通知书;
15、授权委托书。
证据8、12-15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群通物联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群通物联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向重庆群通物联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罚告〔2026〕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群通物联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述称:一是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停工整改;二是公司对环保政策存在理解偏差,非蓄意规避环评审批;三是该项目对巫山县发展意义重大,项目建成后有利于推动与鄂西南及长江经济带的贸易往来,同时码头可作为巫山县长江沿岸危岩崩塌风险点的应急救援基地,提升区域应急救援能力;四是该项目目前环评报告书已编制完成并进入审批程序,承诺获批前绝不动工。恳请贵局综合考量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司将深刻吸取教训,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2026年2月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该项目已停止施工建设。
我局认为:重庆群通物联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重庆群通物联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建设,项目取得林业部门相关手续,未接到相关投诉,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同时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第十三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不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含本数);如果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在下浮20%后仍然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不含本数)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执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群通物联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叁仟贰佰捌拾肆元(小写:463284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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