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76124265T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267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3日对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巫山县抱龙镇桃花村4组的桃花铁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山采选工程处于建设期,铁矿建设区域内铁矿石弃渣随意堆存未采取防流失措施;工程矿堆场未覆盖,雨污未分流,厂区连接道路未硬化;临时办公用房外高边坡防流失措施不到位;厂区粉尘控制措施不到位,路面扬尘较重;运输管理不规范,运输去向监管不到位,临时选矿场地环保不符合环评要求,未组织实施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施工期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引起群众强烈投诉。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按照《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巫山环改〔2026〕1号)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23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2、2025年12月24日对鲁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25日对张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1月16日张某提供的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桃花铁矿200万t/a采选工程项目变更(牛窝淌选矿场址调整到窑林包厂址)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
5、2025年12月25日张某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渝(巫山)环准〔2016〕01号、渝(市)环准〔2011〕182号);
6、2025年12月23日鲁某提供的巫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的通知(巫山安监〔2015〕36号)复印件、巫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桃花铁矿建设施工的通知(巫山安监〔2018〕56号)复印件、巫山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同意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桃花铁矿复工的通知(巫山应急发〔2025〕12号)复印件;
证据1-6证明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评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7、2025年12月23日张某提供的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胡芹身份证复印件;
8、2025年12月23日张某提供的张某身份证复印件;
9、2025年12月23日鲁某提供的鲁某身份证复印件;
10、授权委托书。
证据4-5、7-10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1、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信访情况。
证据11证明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信访投诉5次以上。
12、2026年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13、2026年2月2日《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证据12-13证明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进行整改。
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向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巫山环改〔2026〕1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罚告〔2026〕1号)。责令立即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评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收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未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导致违法行为仍继续实施,对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因子予以重新取值,同时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的规定予以裁量:一、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5次以上,裁量等级取4;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取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无整改措施,裁量等级取2;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1。同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二)经责令改正、纠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按照裁量计算公式和从重上浮计算,我局决定对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壹万贰仟玖佰元(小写:6129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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