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改〔2026〕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群通物联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亚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451892263L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平湖西路
我局于2026年01月28日对重庆群通物联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重庆市巫山港区鳊鱼溪作业区中润(应急)码头工程4#廊道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位于巫山县三溪乡田家村一组,现场正在进行隧道内部掘进及廊道口周边便道施工,隧道设计长度939m,已施工300m左右。经调查,该廊道位于长江三峡风景国家名胜区,于2025年5月开始建设,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1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2、2026年1月29日对田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1月29日田某提供的田某身份证复印件;
4、2026年1月29日对罗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6年1月29日罗某提供的罗某身份证复印件;
6、重庆群通物联网有限责任公司对田某、罗某的授权委托书;
7、2026年1月29日对陈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6年1月29日陈某某提供的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陈某某任某有限公司重庆市巫山港区鳊鱼溪作业区中润(应急)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副经理文件复印件;
9、2026年1月29日陈某某提供的重庆市巫山港区鳊鱼溪作业区中润(应急)码头工程(一期)EPC总承包合同复印件节选;
10、2026年1月29日田某提供的《重庆市巫山港区鳊鱼溪作业区中润(应急)码头工程4#连接廊道概算说明》;
11、2026年1月29日田某提供的《巫山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巫山港区鳊鱼溪作业区中润(应急)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业审查意见》、《巫山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巫山港区鳊鱼溪作业区中润(应急)码头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巫山港区鳊鱼溪作业区中润(应急)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复印件;
13、2026年1月29日田某提供的《风景名胜区内修建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同意书》,《使用林地(自然保护区)审核意见书》。
证据1-13证明重庆群通物联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重庆市巫山港区鳊鱼溪作业区中润(应急)码头工程4#廊道项目位于长江三峡国家风景名胜区,未按规定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14、2026年1月29日田某提供的重庆群通物联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兰亚东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14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群通物联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群通物联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停止建设及生产,按规定报批环评文件。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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