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改〔2026〕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
负责人:徐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09428944H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北门港区码头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3日到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位于抱龙镇的万州港巫山抱龙河作业区一期码头现场检查时发现:码头内厂棚内堆放有1500吨左右铁矿石,厂棚未完全封闭;地面煤渣较多,厂区积尘较重未及时清扫;喷淋设施及污水收集设施无法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该公司负责人徐将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
3、2025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6年1月5日对何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6年1月5日何某某本人提供的何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6、2026年1月4日对杨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6年1月4日杨某某提供的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8、该公司提供的何某某、杨某某授权委托书;
9、《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09〕098号)》复印件;
10、《重庆港巫山港区抱龙河作业区散货码头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
11、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017500808980001R)复印件;
12、2025年12月23日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3-12证明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码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属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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