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改〔2026〕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76124265T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267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3日对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巫山县抱龙镇桃花村4组的桃花铁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山正处于建设期中,该铁矿建设区域内铁矿石弃渣随意堆存未采取防流失措施;工程矿堆场未覆盖,雨污未分流,厂区连接道路未硬化;临时办公用房外高边坡防流失措施不到位;厂区粉尘控制措施不到位,路面扬尘较重;运输管理不规范,运输去向监管不到位,临时选矿场地环保不符合环评要求,未组织实施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施工期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引起群众强烈投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芹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3、2025年12月23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5年12月25日对张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12月23日张某本人提供的张某身份证复印件;
6、2025年12月24日对鲁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5年12月23日鲁某本人提供的鲁某身份证复印件;
8、该公司提供的张某、鲁某授权委托书;
9、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1〕182号复印件;
10、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巫山)环准〔2016〕01号复印件;
11、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桃花铁矿200万t/a采选工程项目变更(牛窝淌选矿场址调整到窑林包厂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
12、现场影像资料;
13、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年内受生态环境投诉资料复印件。
证据3-13证明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组织实施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建设期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属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巫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前不得恢复项目建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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