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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6-0000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不罚〔2025〕6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不罚〔2025〕6号
[ 成文日期 ]
2025-12-18
[ 发布日期 ]
2025-12-19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不罚〔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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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不罚〔20256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巫山高唐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刘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56204177C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石柱坪8

我局于20251121日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巫山高唐污水处理厂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手工监测线索,20251120日至21日我局执法人员、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巫山高唐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数据异常问题线索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TN在线监测设备正开展验收相关工作,20251112日至20251121日期间废水排放口总氮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规定进行手工监测。

经调查,该公司巫山高唐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总氮因子自20251121日起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20251121日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开展标样核查、出水水样比对监督监测均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要求,20251128日总氮在线监测设备已完成验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1120日至202511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220251128日对黎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1128日黎某某提供的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420251128日黎某某提供的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巫山高唐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及其副本节选复印件;

520251128日王某某提供的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巫山县高唐污水处理厂技改扩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预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复印件、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巫山高唐厂巡检记录表节选复印件。

证据1-5证明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巫山高唐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没有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对废水排放口总氮进行手工监测。

620251128日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安身份证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

证据46-7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

820251128日黎某某提供的SC1000总氮水质在线分析仪历史数据;

9、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5]76号);

10、《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节选复印件。

证据18-10证明总氮水质在线分析仪20251121日标样核查、水样比对监测满足规范要求。

1120251128日王某某提供的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巫山高唐污水处理厂废水监测项目检测报告复印件;

1220251128日黎某某提供的总氮水质在线分析仪HJ353测试报告复印件、20251128日王某某提供的废水在线比对验收检测报告复印件及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项目建设报送资料(巫山高唐厂新增出水总氮在线监测设备)节选复印件。

证据11-12证明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整改。

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我局于2025121日向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巫山环不罚告〔2025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鉴于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立即整改了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此次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八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作为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落实自行监测制度,确保污染物治理达标排放,防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12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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