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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5-00063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罚〔2025〕13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5〕13号
[ 成文日期 ]
2025-12-30
[ 发布日期 ]
2025-12-31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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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513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明月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PLF74N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官渡镇杨林村2社(蔡仕明处)

我局于20251014日接群众反映,巫山县明月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场排放粪水污染外环境。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核查,调查发现:1、该公司粪污处理流程未按环评要求进行。曝气池渣液未分离;收集池粪污未经处理直接还田;示范圈排污不规范,粪污未经处理直接进入曝气池。2、私设管道和闸阀,私设收集池至发酵池管道;发酵池进入曝气池处有管道与还田管网直接连通,并设有两处闸阀;废弃曝气池处有管道使发酵后粪水未经曝气池直接用于还田。3、粪污管理不规范,维护不及时。排入杨林村6组还田管网闸阀已坏未及时修理,发酵池与还田管网连接处闸阀和排入杨林村6组还田管网闸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4、方某某农田处有两根蓝色20管道闸阀已坏不能正常使用,未及时修理,闸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1014日该农田处有粪污排放痕迹,通过山坡直接进入河道水体。5、章某某农田处有一黑色50管道被锯断一个多月,公司未进行处理,导致1014日当天粪污通过农田进入下边沟渠进入河道水体。经进一步调查核实,1014日当天该公司操作人员向发酵池注入粪液时,发酵池与还田管网连接处闸阀未关闭,杨林村6组还田管网总闸阀未关闭,方某某农田处两根管网未关闭,章某某农田处主管道锯断后未处理处于开启状态,致使发酵池运行时粪液未流入曝气池直接通过6组还田管网排入外环境进入河道水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10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现场勘查图;

2202510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现场勘查图;

320251015日对候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1015日候某某提供的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520251017日对方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1017日方某某提供的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720251017日对颜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51017日颜某某提供的颜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920251016日、1020日对向明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51016日向明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巫山)环准〔20215号)复印件;

1120251020日向明提供的《巫山县明月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4800头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

1220251016日对廖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320251016日廖某某提供的廖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重庆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20251020日对袁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520251020日袁某提供的袁某身份证复印件、巫山县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1-15证明巫山县明月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1620251016日向明提供的巫山县明月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向明的身份证复印件;

17、授权委托书。

证据10-1116-17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明月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巫山县明月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117日向巫山县明月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罚告〔20251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51110日巫山县明月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进行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121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巫山县明月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述称:一是该违法行为系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导致,公司无主观故意;二是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不规范管理,不规范操作,以及现有管道不能正常使用,均表明经营过程中管理不规范、并不是逃避监管,应优先适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不是适用《水污染防治法》;三是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认为我局适用法律过重,未考虑从轻情节。

2025125日执法人员对巫山县明月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复查,该企业厂区内外管道已完成整修工作,厂区内原直接还田管道接入曝气池,发酵后再用于还田;示范圈旁新建收集池,用粪车将粪水运到沼气池进行处理。整改工作已完成。

我局认为:巫山县明月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属实。鉴于巫山县明月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后续阶段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和及时整改,我局依法从轻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的规定予以裁量:一、个性裁量因子:1、废水类别:养殖废水,裁量等级取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取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1。按照裁量计算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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