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5〕1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命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661998097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一社
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接到投诉反映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在巫山县龙门街道梨早村榨屋梁子滑坡治理点附近无资质开展船舶拆解。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检查时:拆解场有一艘船舶经挖机剪刀拆解近三分之二,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正使用挖机剪刀对船舶剩余机舱部分进行拆解,堆放场区堆放有大量拆解船舶铁块、部分油污渗入拆解场地土壤及流入水系。经核实,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0日左右开始在巫山县龙门街道梨早村榨屋梁子滑坡治理点处建设船舶拆解项目,该船舶拆解项目于2025年9月30日左右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自主验收。该船舶拆解项目点位涉及重庆巫山长江三峡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同时涉及长江三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庆段)。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2、2025年10月13日、10月29日对向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13日向某某提供的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2025年10月14日对谢命军的《调查询问笔录》;
6、施工日志节选复印件;
7、2025年10月14日谢命军提供的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关于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拆解)实施具体方案复印件;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
证据1-8证明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在巫山县龙门街道梨早村榨屋梁子滑坡治理点处建设的船舶拆解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9、巫山县林业局关于核实巫山县龙门街道梨早村榨屋梁子滑坡治理点船舶拆解点位性质的复函;
10、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山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巫山府发〔2024〕10号)。
证据9-10证明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在巫山县龙门街道梨早村榨屋梁子滑坡治理点处建设的船舶拆解项目地点涉及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
11、2025年10月13日向某某提供的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2、2025年10月14日谢命军提供的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命军身份证复印件、船舶企业生产能力及适检条件证书复印件、船舶维修企业修理能力证书复印件。
证据11-12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
13、2025年10月14日谢命军提供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合同复印件;
14、2025年10月29日向某某提供的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证据13-14证明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签订有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合同。
15、2025年10月14日谢命军提供的关于研究巫山县老旧营运船舶拆解相关事宜会议的纪要。
证据15证明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建设的船舶拆解项目其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属故意行为。
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向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巫山环改〔2025〕17号),责令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未完成自主验收前船舶拆解项目禁止投入使用。2025年11月5日复查时,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在龙门街道榨屋梁子滑坡治理点船舶拆解未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向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罚告〔2025〕1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于2025年11月30日向我局提交停工报告,报告称:现自愿放弃拆解。
2025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在巫山县龙门街道榨屋梁子滑坡治理点大宁河水边的两处临时船舶拆解场均未进行船舶拆解作业,均无待拆解的报废船舶。滑坡治理点处拆解场暂存的废机油已清运,滑坡治理点东北200米河岸边拆解场露天暂存废机油约935 kg,同时存放全新未拆封油桶两个。
我局认为: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建设的船舶拆解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目前已主动停止使用巫山县龙门街道榨屋梁子滑坡治理点大宁河水边的两处临时船舶拆解场,且未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第十三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不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含本数);如果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在下浮20%后仍然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不含本数)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执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小写:24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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